民生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1 
【案件字号】(2021)湘05行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红玲刘朝晖杨皞陟 
【审理法官】蒋红玲刘朝晖杨皞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颜民生;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 
【当事人】颜民生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 
【当事人-个人】颜民生 
【当事人-公司】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颜民生 
【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 
【本院观点】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7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
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非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7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非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的规定,对的社会保障,按照规定有两种方式自行选择参保,一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另一种是农转非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上诉人自行选择的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被上诉
人双清区人社局已履行相应职责,按政策于2017年底将颜民生、黄益云两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9880元补贴给本人,颜民生、黄益云的社会保障待遇已按政策享受,其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颜民生、黄益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22:59:06 
【一审法院查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原审判决认定,黄益云、颜民生两人系夫妻关系,是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肥田村村民。颜民生、黄益云被确认为社会保障对象。颜民生、黄益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颜民生2017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87336元,自2016年11月开始领取退休费待遇;黄益云20某某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87336元,自2016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费待遇。颜民生、黄益云缴纳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9880元,已经分别补贴给本人。黄益云、颜民生认为双
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未为黄益云、颜民生办理失地社会保险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为黄益云、颜民生办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交款共计174772元,扣除已返还款69880元,还需要退还104892元;3、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为黄益云、颜民生全额办理养老保险,并承担黄益云、颜民生的失地社会养老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为,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17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农转非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不同参保方式,个人享受的补贴标准一致。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2%×补贴年限。补贴年限和补贴方式按如下规定执行: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补贴2年;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每增加5岁(含不足5岁)增加补贴2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补贴12年”的规定,本案中,由于黄
益云、颜民生已确认为2015年社会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故以2014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即2014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44元的60%为标准计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颜民生、黄益云的养老保险费补贴额为:4044×60%×12%×12×10=34940元,在其分别缴纳本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两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9880元,均已补贴给本人。颜民生、黄益云的社会保障待遇已享受到位,其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其第三项诉讼请求超出行政审判的权限范畴,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黄益云、颜民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黄益云、颜民生上诉称两被上诉人欺骗上诉人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上诉人要求办理的是养老保险手续,两被上诉人应无条件为上诉人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颜民生、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湘05行终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颜民生。
     委托代理人暨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益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云,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永良。
     委托代理人蒋海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益云、颜民生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双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双清区人社局)、邵阳市双清区云水乡肥田村村委会(以下简称肥田村村委会)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不服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0)湘051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黄益云、颜民生两人系夫妻关系,是邵阳市双清区云水铺乡肥田村村民。颜民生、黄益云被确认为社会保障对象。颜民生、黄益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颜民生2017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87336元,自2016年11月开始领取退休费待遇;黄益云20某某年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87336元,自2016年1月开始领取退休费待遇。颜民生、黄益云缴纳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9880元,已经分别补贴给本人。黄益云、颜民生认为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的行为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未为黄益云、颜民生办理失地社会保险是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2、撤销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为黄益云、颜民生办理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交款共计174772元,扣除已返还款69880元,还需要退还104892元;3、双清区人社局和肥田村村委会为黄益云、颜民生全额办理养老保险,并承担黄益云、颜民生的失
地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