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与枞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5 
【案件字号】(2021)皖07行终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运华张庄女姚爱玉 
【审理法官】李运华张庄女姚爱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娟;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刘娟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刘娟 
【当事人-公司】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严锐 
【代理律所】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娟 
【被告】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刘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行政复议合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行政复议撤诉 
【指导案例标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刘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18:13 
刘娟与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
定书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皖07行终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连城东路与浮山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唐左根,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付友,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长江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陵峰,该局法规科四级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严锐,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刘娟诉枞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行政确认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因不服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20)皖0722行初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娟以其与枞阳县大运车业经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案件,于2020年12月30日经枞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已作出(2020)皖0722民初4062号调解书为由,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李运华
审判员 张庄女
审判员 姚爱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珊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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