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7.09.07
【字 号】渝人社发〔2017〕202号
【施行日期】2017.09.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7〕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7日
 
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精神,对特殊人才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评价,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重在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人才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破除论资排辈的思想观念,不唯学历、不唯职称、不唯资历、不唯身份,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殊人才是指具有较高能力和素质,能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业内和社会认可,贡献突出,并具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特殊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注重实践和贡献,实行同行实名举荐与用人单位考核推荐相结合,考察答辩与专家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把评价人才和发现人才结合起来,坚持在实践和众中识别人才、发现人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中确有真才实学、能力和业绩突出、业内和社会认可的人员,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援外援藏的专业技术人才,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企业高技能人才,在内地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申报评定职称(不含国家实行“以考代评”或“考评结合”的专业)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