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4.25
【字 号】哈人社发[2011]136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哈人社发〔2011〕136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教师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黑政办发〔2009〕35号文件第四条:“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教师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补助水平确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范围和时间
  包括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本办法自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二、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水平的确定
  根据我市机关公务员与在职教师收入水平测算之差额,结合我市2009年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确定的退休人员补贴占同职级在职人员津贴补贴比例为85%的标准,在现有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绩效工资生活补贴。
  各区、县(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
  三、市直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
  (一)正局级330元、副局级299元、正处级268元、副处级237元、正科级206元、副科级175元、科员144元;
  (二)正高级268元、副高级237元、中级 206元、助级175元、员级144元;
  (三)技师206元、高级工175元、中级工(普工)144元;
  (四)退职人员126元。
  四、相关政策依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一)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干部,退休时无职务或职务较低,按退休时执行的标准工资额确定绩效工资生活补贴,即原工资额在138元(党员136.5元)以上的,执行正局级标准,原工资额在87.5元不足138元的,执行副处级标准,原工资额不足87.5元的,执行副科级标准。
  (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工人,按退休时的工作年限确定绩效生活补贴,即工作年限满30年的执行技师标准;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执行高级工标准;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执行中级工标准。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干部,退休时的职务低于副科级的,按副科级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退休时技术等级低于高级工的,可按高级工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
  五、经费保障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绩效工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补贴资金按现行的财政资金拨付渠道解决,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