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7.06
【字 号】吉人社函字[2009]66号
【施行日期】2009.07.06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
正文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人社函字[2009]66号 2009年07月06日)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请示》(吉社保函〔200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近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文件精神,凡退休前获得(包括退休前申报、退休后获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工人技师),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均属调待倾斜范围。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方可按相应技术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一是经省委宣传部核准发证以及经省或国家部委授权的特大型企业评定的高级政工师;二是经省和计划单列市
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以及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的高级工人技师;三是原省人事厅或其授权机构评审的,且由原省人事厅发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答复仅适用于2005年以来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以后调整基本养老金如再对高级职称人员倾斜,也按此答复执行。各地要及时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并补发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