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2.28
【字 号】穗人社发[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1〕17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1〕15号),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47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2.5元/小时。
  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32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0.5元/小时。
  三、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
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经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同意。
  四、本市(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除外)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线调整为1040元/月。
  五、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所在地区2011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执法监察,严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