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11.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
正文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人社分局:
  现将《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反映。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四章  招商和落户奖励
  第五章  租金补助
  第六章  骨干企业奖励
  第七章  品牌宣传补贴
  第八章  引才奖励
  第九章  科研团队奖励
  第十章  人力资源服务业奖励
  第十一章  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
  第十二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8〕129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9〕2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对认定为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按年度给予租金补贴、运营补贴和骨干企业奖励、引才奖励、平台建设奖励、活动项目奖励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考核认定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考核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四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山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14号)等文件规定,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开园资助、租金补贴、运营补贴、招商和落户奖励、骨干企业奖励、品牌宣传补贴、引才奖励、科研团队奖励、平台和基础建设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七、八、九章列明资金申报时间外,其它人力资源服务业扶持资金申请由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集中受理审核,所需资金列入部门年度预算,在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开园资助
  第七条 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经认定获得市级等次的,按照园区建设改造装修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最高资助面积不超过15000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开园资助,资助资金由市、镇(街)两级财政按各50%的比例分别承担。
  第八条 申请开园资助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自产业园获得市级及以上等次后1年内,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开园资助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情况报告;
  3.入驻机构名录、在园区内的分布及实际使用面积;
  4.物业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
  5.国家、省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6.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所需材料不齐全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三)审核。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以实地察看、材料审核的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确定资助金额。
  (四)确定。结合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核意见,形成送审文件,提交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议审定。
  (五)公示。将确定后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及开园资助金额在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支付环节。公示有异议的,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资助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六)拨付。审核通过的当年度内,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市级财政承担一次性开园资助资金部分,拨付到产业园所在地指定财政账户,所在地配套后统筹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账户。
第三章  运营补贴
  第九条 申请运营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单位运营之日起5年内,获得国家、省和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应当自该产业园获得等次后1年内,按照最高等次,不重复叠加享受等次向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首次申请,之后每满12个月的次月底前提出申请;对被评为国家、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不超过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补。镇(街)财政对奖补资金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予以配套。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运营补贴或诚信示范机构奖补申请表;
  2.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情况报告;
  3.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认定文件;
  4.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算安排;
  5.首次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支出绩效目标;非首次申请的,需提供上一年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报告;
  6.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奖补资金凭国家、省文件和证书直接申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  7.诚信承诺书。
  (二)受理。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即时告知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提交材料不足的,须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