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劳动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市级国家公务员 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劳发[2000]209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在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后,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基本不降低,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市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和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市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市委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级党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它市级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医疗补助的经费采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以后年度可根据中央、省基本医疗保险疗保险政策调整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市级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医疗补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单位自有资金解决。缴费的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没有缴费的单位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 门诊医疗费的补助 
市劳动局将医疗补助金的一部分用于公务员的门诊医疗补补助公式为:(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当期个人账户记人金额-符合基本医疗管理规定的门诊医疗费×20%)×80%,由单位凭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病历和由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和双处方,按季到市社保局根据上述补助公式办理职工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拨付,每人每季门诊医疗费最高补助不超过600元。
(二)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
市本级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为下列人员:市级机关副局级及其以上的干部、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用于:
1、干部床位费的部分补助;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部分支付费用的特殊检查、和使用乙类药品个人应负担部分的补助。
具体补助办法由劳动和财政部门协商制定。医疗照顾人员的医疗补助由市劳动局具体经办,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市劳动局负责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使用情况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工作。市社保局要按照国家规定在财政部门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并单独核算,结余资金结转使用。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及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对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按规定审核支付。财政部门要定期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划入市社保局的财政专户,并加强对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会计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公务员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经费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五、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为了减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负担过重和解决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限制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负担的问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时,同时要参加“成成都市公务员职位表
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的缴费比例为:我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由单位按职工人数向市社保局缴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参加“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之三”所需经费由各单位承担。
    六、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由市劳动局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七、本通知与《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执行。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劳动局负责解释。
    九、各区(市)、县公务员医疗补助和医疗照顾对象的范围可参照本通知的原则制定具体办法。
                            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