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4.02.18
【字 号】黑教师函[2014]49号
【施行日期】2014.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黑教师函〔2014〕49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绥芬河市、抚远县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我省今年上半年开展并完成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为做好认定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黑龙江省关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黑教师〔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界定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列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招生计划,参加当年全国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或全省统一组织的中等师范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进入普通高校或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学习,并列入2014年全省普通高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就业计划的人员。
  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修学了国家或省里规定的师范教育类专业课程,特别是已经修学了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并经考核合格。
  (二)在已完成的普通高校或者中等师范学校的学业中,参加了就读学校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见习、实习活动,并经考核合格。
  (三)具备了取得师范教育类毕业证书资格。
  二、关于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的确认
  各普通高校和中师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应报请省教育厅审核确认。上报审核的材料包括:
  (一)由省教育厅计划部门当年审批下达的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数(复印件)以及2014年毕业生人数。若毕业生人数与招生计划数不一致,应说明具体原因。
  (二)当年各师范类专业招生简章和省招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单(复印件)。
  (三)由省教育厅教学管理部门审定的当年师范类专业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及培养方向、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
  (四)学校师范类专业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计划、方案等;毕业生教育教学实践(教育教学见习、实习)登记表及合格成绩。
  各学校按要求如实填报《2014年普通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一),连同上述材料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省教师资格办公室审核。审核合格后,省教育厅将正式行文公布,各地依此进行教师资格认定。逾期不报审核或审核不合格,今年不能作为师范类专业及其应届毕业生申报教师资格认定。
  三、关于申请及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一)申请程序和办法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要按照本人就读学校及专业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申请认定相应类别
的教师资格,但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申请时,要由本人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提交以下材料:
  1.由本人填写《教师资格认定档案袋》(一个)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由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为该校2014年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证明材料;
  4.由就读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学业成绩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必须包括修学教育学、心理学(或教育心理学)课程并且合格的成绩以及参加教育教学见、实习鉴定及考核合格的证明;
  5.由就读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教师资格证报名时间2014年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体检表)。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的就读学校要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办理申请手续时,除按要求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申请者个人的申请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下达的当年师范类专业招生计划(复印件);
  2.由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当年师范类专业学生录取名单(复印件)。
  3.省教育厅行文发布的师范教育类专业审批意见。
  (二)认定程序和办法
  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区)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统一规定的时间,根据省教育厅发布的各学校的师范类专业审批意见及其应届毕业生人数和应申请类别,受理各学校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教师资格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认定权限,由本认定机构或送上一级认定机构认定申请人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
  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受理申请和认定时,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属本次认定范围的一律不得受理申请或认定。
  各认定机构在认定申请人相应的教师资格后,须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经认定机构审验后,方能颁发其教师资格证书。
  四、关于具体工作安排
  (一)受理申请时间
  全省统一受理申请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4月30日。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协调所在区域内的学校组织申请者网上报名。
  全省统一认定时间为2014年5月1日-5月30日。
  (二)普通话测试
  鉴于师范教育类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大部分已参加普通话测试并取得了相应的等级证书,因此,普通话测试工作可不统一组织进行。对于未参加测试以及未取得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
等级证书的申请人员,学校可通知申请者本人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前自行到语言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身体健康检查工作
  身体健康检查工作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且具备检查传染病和精神病史条件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办法执行黑教师办〔2004〕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按照《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执行(附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