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保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7.23
【字 号】州府办发[2008]104号
【施行日期】2008.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长效机制的通知
(州府办发〔2008〕10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立足“欠发达、欠开发”的实际,着力解决好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主要问题,整合各类资源,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始终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坚持科学开发,合理有效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产业发展规划,规范资源配置,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尽快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保护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州矿业经济和地方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与保护长效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实施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强化矿山企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问责制,对生态破坏较严重的矿山企业,实行挂牌督办,督促其在期限内完成治理恢复任务。严格矿山建设项目环保和水保准入,加大力度治理环境问题。要求企业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对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坚决依法取缔。
  二、建立有效的联合打击机制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环保、监察、公安、安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合力。
  三、建立综合监管和舆论监督机制
  今后凡是涉及矿区规划、矿权设置和变更等重要事项必须经过州政府联席会议审查;凡是矿业权的转让必须通过州矿产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凡是能够公开的行政程序必须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众和舆论的监督。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足额收取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尽快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五、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机制
  巩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成果,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机制,确保不反弹。
  六、建立矿产资源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结合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准入门槛,停止浪费大、污染重、效益低的资源开采企业进入,限制无精深加工配套的项目规模,同时,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对圈占资源、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七、建立和谐矿区机制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收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矿区众、集体经济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及精深加工项目,促进众、社区、企业的共同成长,确保矿区有序、和谐发展。
  八、建立包保机制
  明确包保责任,严格专人专矿包保,落实包保措施,加强对包保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包保到位。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