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民政府关于印发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案(试
⾏)的通知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地房屋征收补偿
安置⽅案(试⾏)
为规范兴义市城市规划区内⼟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作,推进棚户区改造和城市健康发展,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州⼈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城镇规划区内集体⼟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案。
⼀、适⽤范围
兴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地上的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
⼆、⼟地征收
(⼀)征收国有出让⼟地按市场评估价进⾏补偿。
(⼆)征收国有划拨⼟地参照国有出让⼟地进⾏评估,扣除⼟地出让⾦及相关税费后进⾏补偿。
(三)征收集体⼟地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征地综合⽚区地价标准进⾏补偿。
(四)⼟地上附作物、果⽊等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详见附件7、8、9、10)进⾏补偿。在征收公告发布后抢种、抢栽等的⼀律不予补偿。黔西南州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
(⼀)征收国有出让和划拨⼟地上的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进⾏补偿。
(⼆)征收集体⼟地上的房屋采取两种⽅式:⼀是根据房屋结构、陈新等,按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货币补偿;⼆是根据房屋结构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进⾏补偿(详见附件1)。
(三)国有⼟地和集体⼟地上房屋的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杂房等的征收补偿,按市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详见附件2、3、4、5、11)。
四、安置对象及⽅式
(⼀)安置对象
1.国有⼟地:取得国有⼟地使⽤权的产权⼈。
2.集体⼟地:各乡镇(街道)以1981年集体⼟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或者通过家庭内部流转确定的家庭成员作为安置基础,按本乡镇(街道)原来的政策,结合实际具体确定安置对象。
(⼆)安置⽅式
1.征收国有⼟地及⼟地上房屋,及征收集体⼟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货币补偿的,⼀律采取货币化补偿安置⽅式,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征收集体⼟地及⼟地上合法房屋,采取货币化安置、还房安置两种⽅式。选择还房安置的,不受村组(社区)⾏政区域限制。
(1)货币化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以全市征地综合区⽚地价最⾼标准为基数,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补偿45万元,各乡镇(街道)按其征地综合区⽚地价与全市征地综合区⽚地价最⾼标准的⽐例核定补偿标准。(本乡镇〈街道〉货币化安置标准=本乡镇〈街道〉征地综合区⽚地价/全市征地综合区⽚地价最⾼标准*45万元)
(2)还房安置。确定的安置对象,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最⾼可按优惠价1000元/平⽅⽶购置420平⽅
⽶的全产权⽑坯房(其中包含40平⽅⽶<⼀层、⼆层各20平⽅⽶>的共有产权经营性⽤房),每个承包经营权份额可以半价购买⼀个车位,安置对象须按实际⽀付份额缴纳相关税费。采取还房安置的,不得以要求补偿差价等⽅式要求回购。
3.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或房屋转让的,及征收集体⼟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货币补偿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及其家庭成员将其宅基地办理为国有划拨的,若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扣除其户1981年集体⼟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若其选择还房安置的,其宅基地只能按省、州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综合⽚区地价标准进⾏征收,并享有其户1981年集体⼟地承包经营权下户时确定的集体⼟地承包经营权相应的安置权益。
安置的承包份额=[下户时家庭总承包份额-(已安置的份额+售出的房屋宅基地份额+未拆除房屋占地份额+变更为国有⼟地的份额+集体⼟地上的房屋采取区域综合评估价进⾏货币补偿的份额)]。
五、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有⼿续房屋的认定
1.持有国⼟、住建(规划)等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2.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建设的房屋,经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核准的,认定为合法房屋。
(⼆)⽆⼿续房屋的认定
1.1986年6⽉25⽇《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建设的房屋,由社区(村组)、乡镇(街道)、国⼟部门公⽰后确认,认定为合法房屋。
2.1986年6⽉25⽇⾄2008年1⽉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期间,在国有⼟地上⾃建房屋,⽆规划⼿续或超过规划批准的⾯积,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者配合征收⼈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当地村民在集体⼟地上建设房屋⽤于⾃住的,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或者配合征收⼈拆除的,按同类结构房屋价值的50%给予补偿,但不享受任何奖励政策。
3.2008年1⽉1⽇《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未经批准擅⾃建设的房屋,⼀律认定为违法违规建筑,不予补偿,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拆除的给予适当拆⼯补助,不给予其他任何奖励。
4.⾃征收公告发布之⽇起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途,以及新增装饰、装修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律不予补偿。
5.经国⼟、住建(规划)等部门调查认定不予补偿的建(构)筑物,⼀律不予补偿。
(三)⾯积认定
1.产权房屋按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积为准。
2.⾃建房以实际测量⾯积为准,⾯积计算⽅法按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积计算规则》及相关规定执⾏。
(四)房屋户的认定
1.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为计户依据,⼀证计⼀户。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以《⼟地使⽤证》为计户依据,⼀证计⼀户。
3.未办理相关⼿续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正房为标的物认定为⼀户。
4.产权发⽣交易或产权⼈已死亡的,但未在产权部门办理过户、分户⼿续的,且房产分割清楚,有公证⽂件或其他合法性证明⽂件的,按合法性证明⽂件进⾏计户。
(五)房屋⽤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途的认定,以房屋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经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和⼟地⾏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途的,按照所批准改变的⽤途性质为准。
3.⽆合法依据载明房屋⽤途的,认定为住宅。
4.确定为合法企业⽣产性⽤房且持有⼯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效证件,还在使⽤该房进⾏⽣产经营的视为企业⽣产性⽤房。
六、坟墓迁移与补偿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迁移的坟墓,其补偿标准(详见附件6)按结构进⾏补偿。
(⼆)坟墓迁移原则上统⼀迁⼊公墓区安葬,安葬的墓地由征收⼈⽆偿提供(合坟按1.5所计算)。
(三)迁坟公告发布之⽇起,在规定的时间内⽆⼈认领的坟墓视为⽆主坟,由征收⼈或村组集体迁移到公墓区妥善安葬,费⽤不⾼于同类结构补偿标准。
七、征收奖励及补助
1.过渡费:按照常住合法⼈⼝,以每年1900元/⼈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期限为1年;选择还房安置的,按照常住合法⼈⼝,以1900元/⼈标准付给周转过渡费,周转过渡期限为搬迁房屋之⽇起⾄安置房交房后顺延3个⽉截⽌(过渡费按⽉折算计费,不⾜15⽇的按半⽉计算,超过15⽇的按全⽉计算)。
2.搬家费:按被征收房屋正房建筑⾯积20元/平⽅⽶⼀次性包⼲补助。
3.搬迁奖励:
(1)集体⼟地上的被征收⼈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统⼀拆除的,每栋正房在120平⽅⽶以上(含120平⽅⽶)奖励标准为12000元,每栋正房在80--120平⽅⽶奖励标准为10000元,每栋正房在80平⽅⽶以下奖励标准为8000元(该款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房屋拆除后⽅能兑现)。
(2)国有⼟地上的被征收⼈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在规定时间内主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房屋交由征收⼈统⼀拆除的,⼀次性给予房屋补偿总⾦额10%的奖励。
4.商铺补助:在主⼲道临街、临路,有营业执照且利⽤合法房屋长期从事合法经营的商辅,按实际经营⾯积160元/平⽅⽶的标准,⼀次性给予房屋所有权⼈经营性损失补偿,其他合法经营性⽤房参照本条执⾏。
⼋、失地保障
(⼀)按照养⽼保险有关政策,及时为办理失地养⽼保险。
(⼆)对失地达60%以上的村组(社区),采取返还经营性⽤房的补偿保障措施,⽤于保障村组(社区)集体经济发展。返还的经营性⽤房不受村组(社区)⾏政区域限制。
(三)各乡镇(街道)继续沿⽤原来的⽅式确定集体经济发展⽤地⾯积,并折算返还的经营性⽤房⾯积。
返还的经营性⽤房⾯积=(总征地⾯积-安置房建设⽤地⾯积-集体经济发展⽤地⾯积)*本乡镇(街道)原确定的⽐例
*70%,返还的经营性⽤房按⼀层50%,⼆层50%配置。
九、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评估机构的确定
1.从事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依法独⽴、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作。
2.评估机构由征收⼈和被征收⼈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起5个⼯作⽇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式确定。
3.采取投票确定或者摇号、抽签等随机⽅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候选的评估机构应当不少于三家并通过公开报名的⽅式确定。
4.通过摇号或者抽签的⽅式确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三⽇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摇号或者抽签的时间、地点和候选的评估机构名单。
5.投票或者摇号、抽签确定评估机构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列⼊房屋征收成本。
(⼆)评估依据。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进⾏征收评估。
(三)评估费⽤。房屋征收评估费由征收⼈承担,列⼊房屋征收成本。
⼗、征收⼈与被征收⼈的责任与义务
(⼀)被征收⼈应履⾏的责任及义务
1.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地使⽤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等相关权属证明⼿续交予征收部门,统⼀办理注销⼿续,费⽤由征收部门负责;权属证明⼿续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负责。
2.被征收⼈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积丈量、评估资料的核对等⼯作并完善相关资料⼿续。
3.被征收⼈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权属证明⼿续、产权⼈⾝份证明⽂件或者委托⼈⾝份证明⽂件、以及此前⼀个⽉电视、电话、宽带、⽔、电等缴费清单。
4.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或使⽤权⼈必须亲⾃办理有关⼿续;⽆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或使⽤权⼈的委托⼈,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件及双⽅⾝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续。
5.在所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被征收房屋移交⼿续。
6.被征收房屋移交时,被征收⼈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电等报停⼿续和费⽤结算⼯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残值归征收⼈所有)。
7.被征收⼈腾空房屋后,应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线及各类
⽤表等设施。违者将按照造成的实际损失从征收补偿款中双倍扣除,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
(⼆)征收⼈应履⾏的责任及义务
⽤于还房安置的安置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于还房安置的安置房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验收标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在征收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兴义市⼈民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依法提起⾏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起⾏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兴义市⼈民政府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除。
(四)在征收范围内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其房屋由征收部门统⼀组织拆除。
⼗⼀、其他
(⼀)凡依法涉及有抵押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
(⼆)凡不同意本征收安置补偿⽅案的,按国务院590号令第⼆⼗⼋条的规定执⾏。
(三)本⽅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
⼗⼆、本⽅案从⽂件印发之⽇起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