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与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裁决复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资源  土地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17 
【案件字号】(2019)黔行终3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柏松罗长虹柏龙金 
【审理法官】柏松罗长虹柏龙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普安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当事人】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普安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当事人-公司】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普安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邓先忠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邓先忠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先忠 
【代理律所】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 
【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关于争议的土地,根据地瓜五组与地瓜供销社于2016年1月5日共同指认后绘制的《土地权属争议地平面图》,该图中的瓦2不存在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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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3 18:24:32 
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与普安县人民政府土地裁决复议纠纷上诉案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黔行终32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
     负责人王明荣,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先忠,贵州理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普安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龙强,县长。
     委托代理人杜小田,普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永英,州长。
     委托代理人杨开龙,黔西南州政府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普安县地瓜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叶世华,主任。
     上诉人普安县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以下简称地瓜五组)因与被上诉人普安县人民政府、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黔西南州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普安县地瓜供销社(以下简称地瓜供销社)土地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23行初3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普安县上,小地名为“鼠场坝"。四至界限为东至水泥公路,西至罗祥家老房子,北至朱龙虎家住宅,南至小路。争议地面积936.7平方米,争议地上有三栋砖木结构的瓦房,总占地559.45平方米(详见原告与第三人于2016年1月5日共同指认后绘制的《土地权属争议地平面图》)。其中一栋为五十年代修建的区公所办公大楼(即平面图中瓦2的位置),六十年代确定给第三人使用,原告与第三人
对该部分土地的权属无争议;另外两栋分别是七十年代修建的烤烟甩把房(即平面图中瓦1的位置)和生资房(即平面图中瓦3的位置);其余为2010年拆除五金库和车库后留下的空地。除原区公所办公大楼所占土地以外,其余争议地为地瓜社区(原为地瓜大队)于六十年代分配给原告使用。七十年代初,地瓜某某被划为烤烟种植区,第三人地瓜供销社与地瓜五组协商,将除原区公所办公大楼所占土地外的争议地给地瓜供销社建烤烟甩把房使用,该决定经地瓜五组召开社员大会同意。
     1998年,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情况下,普安县人民政府对地瓜供销社进行清产核资,将争议地及房屋纳入地瓜供销社的清产核资部分,并制作了《固定资产清查登记表》。2010年,地瓜供销社为了盘活资产,准备将当时的车库、日杂商铺等拆除新建,修建过程中地瓜社区五组的村民前来阻工,认为土地归其所有。双方因此产生争议。2010年8月9日,普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普国土资监停字[2010]第86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地瓜供销社未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和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地瓜供销社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2010年8月30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与贵州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共同作出黔国土资发[2010]112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依法确认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一)…….(五)对手续不完备、存在权属争议的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行调处,经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报人民政府处理。2011年7月20日,普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普府办明电﹝2011﹞44号《关于配合做好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上述文件对普安县供销社系统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
     2011年8月23日,普安县地瓜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兹有地瓜供销社百货仓库土地使用面积936.7平方米,从1958年使用至今。"据此,普安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28日就涉案土地向地瓜供销社颁发普国用(2012)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上载明:土地使用权人为地瓜供销社,土地坐落地瓜镇(地瓜社区)五组,使用权类型划拨,面积936.7平方米。2014年11月11日,普安县地瓜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更正2011年8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认为其2011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未经实际丈量、核实,导致面积和使用时间有误,现将证明内容更正为:“兹有普安县地瓜供销社百货仓库使用面积216.5平方
米,土地使用面积74平方米,修建使用时间不详。原证明作废,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2015年1月16日,普安县人民政府作出普府发﹝2015﹞12号《关于撤销普国用(2012)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认为普国用(2012)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是依据普安县地瓜镇人民政府2011年8月23日出具的证明,现证明内容被变更,导致办理证书的依据不足,现决定撤销该证,待重新组织调查确权后另行颁证。2015年2月26日,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晴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土地权属仍存在争议,颁证行为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了普国用(2012)第08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