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州各直属事业单位,州管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文件要求,现将《黔西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更新标准》(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征地补偿同时停止执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者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
  三、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属地原则,针对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和协调机制,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引发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