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10.1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
正文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黔西南州林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开展生态补偿机制改革,落实中央“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具体要求,确保到2020年我州森林覆盖率不低于6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黔党发〔2017〕3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黔府发〔2018〕16号)、《中共黔西南州委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
三年行动全面发起总攻奋力夺取全胜的实施意见》(州党发〔2018〕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占补平衡是指在我州范围内,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需长期使用林地变更林地性质时,为确保我州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按照“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先补后占、占一补一、总量平衡、统一管理、州内流转”的原则,项目业主要从符合规定的非林业用地中补充相同面积的土地建设成新增林地。
  第三条 为确保我州林地保有量不突破生态红线,凡属在我州境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补平衡所有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成本或项目建设成本,在对项目进行规划、可研、设计、评审时,对涉及使用林地的,必须将林地占补平衡纳入同规划、同设计、同预算、同评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先补后占”的原则,可以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实施,实施完成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造林技术规程进行验收。项目业主单位也可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州属国有企业或设计单位购买众自建的新增林地指标,指导价格每亩1万元(可以根据新增林地建设成本变化情况及市场供需情况进行调整),为了充分保障林农收
益,原则上每亩须兑现7000元给提供新增林地指标的众。
  第五条 新增林地指标核发范围,对以下各类情形中的新增林地,由州林业调查规划院指导县级林业部门对验收合格后的新增林地,由相关部门按面积明确林木所有权和新增林地指标。
  (一)在新市民计划推进工作中,易地搬迁众按规定按期限旧房拆除复垦复绿、盘活农村“三块地”工作中的新增林地。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建档立卡贫困众植树造林的新增林地优先纳入。
  (三)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河长制”工作中,建设水生态文明,修复生态,水土保持,在江、河、湖畔和重点水源保护区种植的新增林地。
  (四)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的经济林,相对连片种植面积达200亩以上,其中的新增林地。
  (五)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在废弃工矿、砌土堆场等非林地上植树造林的新增林地。
  第六条 我州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标准和范围发放新增林地指标,并建立新增林地指标库,落实到山头地块、入库上图,由州林业调查规划院对林地资源“一张图”进行动态管理,涉及占补的要建立并更新林地资源档案。
  第七条 林地占补平衡是一项创新举措,我州各县(市、新区)人民政府及管委会必须加强对林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级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操作,做好调查、核实、确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我州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处理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加强林地占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林地占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加大宣传,营造氛围。我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宣传标语、宣传牌、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林地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全社会宣传开展林地占补平衡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打造全社会共同保护生态、保护林地的良好局面。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