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文官(公务员)待遇
  一、薪俸
民国元年(1912年)9月13日,安徽都督府公布《皖省行政官官俸暂行章程》。所属行政人员均按职级享受民国政府的官俸待遇。其俸给按中央统一的会计年度和货币单位(元)以月计发。每月21日为发俸日期;如遇休假日则延至假后的次日发俸。都督府直属机关各级行政人员的官俸月额标准是:都督600元、司长240元、秘书长100元、秘书副长80元、秘书70元、局长100元、科长70元、课员一级50元(二级40元、三级30元)、主事一级50元(二级40元、三级30元)、清理财政员40元、视学员50元、庶务员一级40元(二级30元、三级20元)。
安徽警察厅人员的月俸标准是:厅长100元、科长50元、科员一级36元(二级28元)、稽查20元、管操20元、消防队长20元、区长50元、区员24元、书记12元。
一级科员是不是最低
各县行政人员的月俸标准是:知事(即县长)分事繁、中、简三等县,分别为160元、140元、120元;总务佐治员、内务佐治员、税务佐治员、学务佐治员、警务佐治员均为30元;司法佐治员50元;书记一级12元(二级10元)。
凡因病不能视事超过20天及因私事不及奉公请假过16天者,减发其六月份俸额的一半(但有丧亲或特别
给假休养者不在此列)。凡辞职、免职及由此职转任他职者,其原职俸按日计算至其离职之日止即时发给;其由他职转任而来者按其俸以视事之日起算。凡因裁缺去职者,于其去职之日发给其本月份的全俸。
同年11月18日,安徽都督府公布《技术官官俸法》。安徽技术官有技监、技正、技士三种,每种均分为若干俸级。每个技术人员均按各自职级领受月俸。其中技监有6级,俸额分别为800元、750元、700元、650元、600元、550元。技正分为12级,从一至十二级的俸额分别为440元、420元、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280元、260元、240元、220元。技士有14级,从一至十四级的俸额分别为165元、150元、135元、120元、105元、95元、85元、75元、65元、55元、45元、35元、30元、25元。各主管长官视技术官的事务繁简、技艺短长、工作勤惰等考绩情况,适时调升俸级并按级增俸。在此基础上,简任、荐任、委任职技术官享受最高级月俸满5年以上,功绩卓著者再分别加发给700元、500元、200元以内的年功俸。
民国7年7月30日,省政府公布《司法官官俸条例》。全省司法官月俸标准分别是:简任、荐任一级为600元、360元;二级为550元、340元;三级为500元、320元;四级为450元、300元;五级为400元、280元;荐任六至十四级分别为260元、240元、220元、200元、180元、160元、140元、120元、100元。
民国16年公布《修正文官俸给表》。安徽省文官共分三等(简任、荐行、委任)十六级。各等级数及各级月俸额标准详见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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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18年公布《暂行文官俸给表》。将原有文官俸级16级增设为24级(简任6级、荐任6级、委任12级),级差也有调整。安徽省各级文官(公务员)的月俸标准,详见表1—2—2。
修正文官俸给表
表1—2—1(民国16年)
任别特任简  任荐  任委  任
级别一二三四一二三四五一二三四五六七俸别(元)80067560052545040035030025020018016014
01201008060
资料来源:国家二史馆民国档案第二七二卷《铨叙法规研究》第二十四页。下表同。
暂行文官俸给表
表1—2—2(民国18年)
任别特任简  任荐  任委  任
级别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四五六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俸别
800600560520480440400370340310280250220200180160140120100908070605040(元)
民国32年4月3日,省政府发布并实施的《公务员任用法》中,规定初任人员在试署期间,均从最低级俸起叙。同月7日发布的《公务员任用法施行条例》中具体规定:初任简任职者,自简任最低俸叙起;初任荐任职者自荐任最低级俸叙起;初任委任职者自委任最低级俸叙起。
同年10月,省政府公布并实施《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安徽自省政府主席以下各级文官的俸级,由原有的三等共24级再次增设为36级:简任职增为一至八级;荐任职增为一至十二级;委任职增为一至
十六级。其简任职一至八级的月俸标准是:680元、640元、600元、560元、520元、490元、460元、430元。荐任职一至十二级的月俸标准是:400元、380元、360元、340元、320元、300元、280元、260元、240元、220元、200元、180元。委任职一至十六级的月俸标准是:200元、180元、160元、140元、130元、120元、110元、100元、90元、85元、80元、75元、70元、65元、60元、55元。
民国30年,公布《公务员叙级条例》,统一安徽各级公务员核定俸级的具体办法。初任的委任职人员依其资格,自下列各俸级起叙:经高等考试及格,先以高级委任职任用者定为委任三至一级。专科以上学校毕业或普通考试及格者,定为委任五至四级。符合《公务员任用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者,定为委任八至六级。高中毕业者定为委任九级。初中毕业或由雇员升用者,定为委任十六至十级。试署人员转为实授者,依原俸级晋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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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所有公务员每满1年晋叙一级。非依考绩法或其他法律规定,不得晋叙俸级。经人事机关叙定俸级后,非依考试法、考绩法的规定不得降叙。
降级人员在本官等或本职范围内无级可降时,以应降之级为准,比照俸差减俸。降级人员依法应予晋级时,自降叙之级起递晋。
依法给予升等待遇者,简任自第八级俸、荐任自第十级俸起叙;并据此俸级递晋,但以达简任五级、荐任六级俸为限。依法给予年功俸者,简任职每月30元、荐任职每月20元、委任职每月10元,按年递晋;但连同本年俸,简、荐、委任不得超过800元、520元、300元。
民国32年2月,省政府公布修正的《公务员叙级条例》。对原有公务员俸级叙定方式做了补充规定:在同官等范围内升任较高职务者,得晋俸一级或二级;其原级低于升任职务最低级不止一级时,以叙至升任职务最低级为限,不得升超五级。在同官等范围内升任主管职务者,得依原俸级晋一级或二级。聘任、派任及其他无官等人员的待遇,可比照各种官等官俸表的规定并依本条例办理。
同年4月,省政府按所公布的《聘用派用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必须统一核叙安徽各级机关聘用、派用人员的俸级,并向国家铨叙部报批。
同年12月,省政府公布《人事管理人员官等官俸比叙表》,统一全省各机关人事管理人员的月俸级别和俸额。
民国33年2月28日,省政府发令重申:各县政府职员,均须呈送本府加以委任方可支薪。
民国34年3月,省政府按国家《调整公务员生活补助费分区数目表》的规定,对全省在职公务员提高生活补助费标准。
同年8月,省政府公布修正后的《暂行文官官等官俸表》及《县政府及区署栏修正说明》。对各县、区署公务员的俸级做了部分调整。其中县长一职的最高级由简任六级改为简任五级。县政府秘书的最高级修正为荐任六级。科长、区长、警佐比照省政府一等科员修正为委任五级至一级。县指导员、督学的俸级修正为委任七至二级。技士最低级修正为委任七级。助理秘书的俸级修正为委任七至一级。科员、区指导员、技佐的俸级修正为委任十至四级。巡官、事务员的俸级修正为委任十六至八级。
民国35年7月,省政府发布代电,调整安徽公教人员待遇。规定自同年6月份起,按以下标准增发生活补助:中央在皖及安徽文职公教人员按国家已定的标准发放。警察的生活补助费,警长照支基本数的七成,警士照支基本数的六成;并照原薪及各级标准增支薪饷加倍数。工役支基本数的六成。保安、防空士兵照军方规定办理。公费学生、收容人员等人员的膳食费标准分五级支给。所有此次调整增加的款项,均由国库先行按月拨发、年终汇办追加。
民国36年5月1日,省政府转发修正的《调整公教人员生活补助费支给标准》。安徽划为全国的第三补助区,公教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支给标准为:基本数24万,加倍数1300。其中合肥、安庆、芜湖又划属
第二区,其公教人员的生活补助基本数为29万,加倍数为1600。
同年9月,省政府通知:自8月份起调整公教人员待遇。安徽仍按第三区标准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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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安庆、芜湖、蚌埠、合肥列入第二区,所属公教人员即按全国第二区的调整标准上调。
同年10月,省政府转发国民政府文官处《文武职人员生活补助费分区支给标准表》。按其中规定,安徽公务人员生活补助费得以再次增发。这次调整生活补助费,安徽省划入全国第四区;其中合肥、蚌埠划为第三区。各按该区统一标准上调公职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这次增补自下降一月份起算。
民国37年2月,省政府发布《代电》调整公务人员待遇的同时,统一了各机关技工及工役人员的薪饷标准。技工一至七级的薪饷标准是:40元、36元、32元、29元、26元、23元、20元。
同年4月,省政府开始按月调整公务人员待遇。每月生活补助费支给标准按公务人员上月份生活指数比照调整。8月,省政府按行政院所颁《文武职人员薪饷分区支给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安徽公务人员的薪饷改发金圆券。标准是以40元为基数,超过40至300元的底薪者,其超过部分以20%计算;300元以上者一律按10%计算。同时参照分区标准计发。合肥、芜湖、蚌埠、安庆划为第四区,所辖公务人员的薪饷标准为:40元+原底薪的20%+物价补贴20%。安徽全省则划为第六区(不含上述地域),所属公务人员的薪饷标准是:40元+原底薪的20%-物价差20%。该金圆券制薪饷发放标准自同年8月起算。
同年11月,省政府再次调整安徽公教人员待遇。新计算方法是:第四区公教人员按底薪内的60元为基数,61元至300元之间按20%,301元以上按10%计算;再以总和乘五。安徽除上述划为四区外的其余地区均划为第三区,计算的具体公式是:按第四区所得实数另加20%,总数即为应发给每个公教人员的金圆券额。
  二、公务员休假
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28年,一直未公布公务员休假的规章。民国29年10月,省政府转发并实施《公务员请假规则》。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请假:因有事故必须本人去处理者,可以请事假。每年合计准给事假3个星期。因病必须或休养者,可以请病假。每年合计准给4个星期。结
婚者给予婚假2个星期。因分娩者给娩假6个星期。因父母、祖父母、翁姑或配偶死亡者,给丧假3个星期。
公务员请假必须亲笔填写请假书,呈请本部门长官批准(但遇急病时,可由同事或医生代为履行手续),后方可离职。休假者需将经办事委托同事代理。未经请假而擅离职守;或假期已满仍未销假回本机关上班者,均以旷职论。旷职未满1个星期者按日扣除俸给;逾1个星期者予以撤职。请事假超过时限者按月扣除俸给。请病假超过时限者以事假抵销;但患重病非短时间所能愈者,经长官批准可以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1年。延长假期过6个月时,俸给减半。因重病经延长假期1年尚未治愈者,应即退职,由长官查酌情形给予3个月俸给以内的医药补助费。该退职人员在病愈1年内可以申请复职。
公务员休假必须离开任职所在地。其旅途在50公里以上者,可以酌给程假。
公务员平时可以享受工作假:未超过以上各请假期限者,每服务满3年准予休假3个月;满5年准予休假6个月;满10年准予休假12个月。休假期间俸薪照常支领。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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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未请事假、病假者,年终发给1个月俸额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