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就业促进法》、《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第三条 市政府根据我市各县(市区)就业困难人员数量、就业难易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专项资金承受能力等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设置数量。市和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
金认定拨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代理服务,按劳务派遣的形式与从事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取劳务派遣费。承担劳务派遣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与开发申报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种类:
)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具体包括社会保障协管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公共服务类的岗位.
陕西省事业单位考试职位表()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原“4050”人员):具体包括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开办
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我市公益性岗位设置总量不得突破上年度我市常住人口总数的1%.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总体岗位数量,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优先开发涉及民生的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逐步减少其他类公益性岗位比例"的原则审核,并提交政府有关会议研究认定。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的开发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30%;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40%;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20%;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总控指标的10%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及资金筹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从业期间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其中:“社会公共服务类岗位”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类岗位”的工资为每人每月25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为每人每月2000元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就业扶贫开发特设公益性岗位每人每月600元并缴纳工伤保险;就业扶贫开发公益专岗工资待遇每人每月不低于本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经市和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岗位人员工资以政府相关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出台前已在岗的各类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合同期限内各项补贴维持原来标准不变。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资金由省级就业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财政省管县用于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资金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本地就业资金总额(含省级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的30%。公益性岗位补贴在就业补助资金中支付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第十条 承担劳务派遣任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人社部门申请所代理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各项补贴和待遇,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项补贴和待遇,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拨付各项补贴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