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3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8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茜王凤红朱珠 
【审理法官】蒋茜王凤红朱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小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健委主页【当事人】唐小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唐小林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晓蓉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张安灏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晓蓉张安灏 
【代理律所】四川思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唐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告】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本院观点】省卫健委在收到唐小林寄送的《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作假的投诉》及相关佐证资料后,就唐小林反映的华西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作出答复认定华西医院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医嘱核对不仔细、检验申请单填写不完整、违规收费等多项问题,但不能认定其存在病历作假情况。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质证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卫健委在收到唐小林寄送的《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作假的投诉》及相关佐证资料后,就唐小林反映的华西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作出答复认定华西医院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医嘱核对不仔细、检验
申请单填写不完整、违规收费等多项问题,但不能认定其存在病历作假情况。且省卫健委对发现的问题已经责令医疗机构整改,已经履行了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该答复并已送达唐小林,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唐小林要求处罚的投诉事项发生在2012年,2017年才进行第一次投诉,客观上超过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国家健康委员会作出的69号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唐小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小林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10 15:17: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唐小林之子徐恒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以下简称华西医院)处就诊,后去世。唐小林因此与华西医院产生医疗纠纷。2017年3月8日,唐小林通过以“唐小森"名义向省卫健委提交《对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病历作
假的投诉》;2017年5月4日,唐小林又以信函方式向省卫健委提交《对华西医院病历作假要求卫健委调查申请书》《调取材料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要求省卫健委查处华西医院伪造、篡改病历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及处罚文书书面答复申请人。2017年6月30日,省卫健委作出《对唐小林申请事项的告知函》告知其延期。2017年7月26日,省卫健委作出《对唐小林申请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告知唐小林调查结果:(一)关于申请人所述华西医院住院病案首页(病案号IP0000503431)不真实、不客观的问题,华西医院该份住院病案首页存在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情形,但不能认定不客观、不真实。(二)关于申请人所述伪造胸水病理报告的问题,虽然华西医院存在违规收费、申请检查单未填写“送检医师"的情形,但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该《细胞病理报告》为伪造。(三)关于申请人所述伪造、篡改、隐匿病历材料的问题,华西医院该份病历存在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归档质控不严、重复收费和未退费的问题,但不能认定该份病历存在伪造和隐匿。(四)关于申请人所述华西医院一级护理缺失的问题,没有证据证明华西医院对患儿徐恒的护理记录为伪造,也不能认定一级护理存在缺失。(五)关于申请人所述“双肺肺炎"漏诊漏治的问题,该患者入院未诊断“双肺肺炎"不属于漏诊漏治。(六)关于申请人所述纵膈肿瘤的诊断问题,该患者“纵膈肿瘤"的诊断是明确的,但肿瘤性质有赖于病理诊断确
诊。(七)关于申请人所述DNA鉴定申请的问题,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需要经过医患双方协商同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属于答复人的职责。省卫健委根据调查结果,对华西医院病历书写、病案质控、归档不规范的问题责令其整改,对重复收费、违规收费等问题要求其退还费用,对于华西医院其他违规事项,省卫健委已经责令医院改正。唐小林不服,向国家健康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健康委员会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国卫复决[2017]69号行政复议决定(以下简称69号复议决定),在指出省卫健委未在答复中明确告知唐小林因超过追溯期限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意见及理由属于答复内容瑕疵,并予以指正后,维持了省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唐小林不服国家健康委员会作出的69号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省卫健委于20l7年7月26日作出的答复并判令省卫健委依法重新履行职责就原告的投诉作出答复;撤销国家健康委员会于20l7年ll月7日作出的69号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省卫健委作为卫生行政机关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具有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健康委员会具有作出本案被诉复议行为的法定职责。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
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本案中,省卫健委接到唐小林的投诉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和专家论证,作出了答复并送达唐小林。该答复认定,华西医院存在医疗文书书写不严谨、医嘱核对不仔细、检验申请单填写不完整、违规收费等多项问题,但不能认定其存在病历作假情况。且省卫健委对发现的问题已经责令医疗机构整改,履行了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故该答复并无不当。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唐小林要求处罚的投诉事项发生在2012年,2017年才进行第一次投诉,客观上超过了两年的行政处罚时效。国家卫生健康委以唐小林向省卫健委所提事项超出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组织执法人员调查,对发现的问题责令医疗机构整改,已经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为由维持省卫健委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综上,唐小林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唐小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小林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唐小林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不清,医院后台显示有胸水病理
报告结论一个在病历首页,一个在纸质病理报告上,徐恒的病历有两套对比存在。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华西医院的行为在2012年结束,但其伪造病历的行为还在继续之中,并没有终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裁定本案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