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9.08
【字 号】2021年第48号
【施行日期】2021.09.08
国家卫健委主页∙【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48号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八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9月9日—9月24日。
  联 系 人:张 强
  邮 箱:******************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切实改善人民众就医体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
  (一)落实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主体责任。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本机构依法执业组织管理体系和依法执业自查工作制度,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开展依法执业自查。医疗机构负责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培训,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将医师的依法执业情况纳入医师定期考核中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自治区制定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将医疗机构、医师的医疗检查行为纳入记分管理制度,作为医疗机构校验、医师定期考核的依据之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诊疗行为。医疗机构进一步建立健全诊疗管理制度,落实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管理等规范要求。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自治区、盟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要将医务人员落实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临床路径管理、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作为医疗质量控制的重点,开展质量控制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强化医务人员在诊疗服务中的行为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2021年底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完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针对评估结果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改进措施。大型X光机、CT、MRI检查阳性率逐年提高,2022年要达到70%以上。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进一步推进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出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率分别达到50%和
7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加强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将点评结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指标中,并与医师处方权授予、职称评定、医师定期考核和药师审核处方质量评价挂钩。加强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对用药不合理、问题集中或突出的药品品种,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措施。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托药事质控中心等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跨医疗机构的处方点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促进资源共享
  (五)促进检查资料共享。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二级以上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并向全区通报结果,进一步推动以电子病历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未达到4级以上的三级医院和未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的二级医院,2022年要全部达到。加强自治区、盟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
进检查资料共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可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检查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建立自治区内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优先选取稳定性好、高值高频的检查检验项目进行互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已纳入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体系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予以认可,不再进行重复检查。对于诊疗需要,确需再次进行检查检验的,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检查目的及必要性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疗共同体建立健全检查结果互认制度,牵头医院负责医联体内信息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牵头医院建立开放共享的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中
心,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底前,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检查检验质量控制。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检查检验质量控制专家组,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指导各地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医疗检查的监督管理
  (九)组织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围绕广受众诟病的“滥检查”问题,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重点对违法违规开展高值高频检查、套餐式检查、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等行为进行专项治理。专项行动覆盖所有医院、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医保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参与)
  (十)开展信息化监测和监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托医疗服务监管系统,2022年6月底前实现对全区三级医院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和高值高频、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有条件的盟市也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对通过监测和监控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多元化监管工作,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至少每半年通报一次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强化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联动,创新联合检查、联合监督方式,相互通报医疗机构不合理检
查问题和医保违规问题。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内蒙古军区保障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