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最新通知,发热门诊注意了!
12⽉7⽇,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机构发热诊室设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源:国家卫建委
《通知》要求,所有基层医疗卫⽣机构均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并实现“哨点”功能。国家卫健委主页
运⾏模式
发热诊室应当按照“ 平战结合”的原则运⾏。
《通知》明确,各地可依据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等判断运⾏模式并及时调整,确保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下实现对发热患者的登记、筛查、隔离、报告、、转诊等功能。
设置标准
(⼀)预检分诊设置要求
基层医疗卫⽣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
各地应当制定分诊标准及流程,预检分诊点根据相关标准告知发热患者就诊须知,负责发热患者及其陪同⼈员的导诊。
(⼆)⼯作要求
发热诊室应当严格实⾏⾸诊负责制,不得拒诊、拒收发热患者。
1、所有到发热诊室就诊的患者,必须登记有效⾝份信息或扫“健康码”;
2、基层医疗机构需对全部发热患者进⾏核酸检测和⾎常规检查,不具备检测能⼒的,需通过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检测机构合作的⽅式为发热患者提供检测服务;
3、加强疾病早期诊断和传染病筛查,对于需要集中救治的传染病患者,尽快转⾄定点医院集中,并按规定进⾏病例登记、报告。对于诊断不明确且不能排除传染病的患者,也应当及时报告,并对患者采取隔离措施,不得擅⾃允许其⾃⾏转院或离院;
4、对于有重症⾼危因素或病情进展迅速的患者,需及时转⾄有条件的医院进⼀步。
(三)房屋及设备要求
1、发热诊室应当设在机构内相对独⽴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实际物理隔离屏障,避免发热患者与其他就诊⼈员交叉;
2、诊室应符合“三区两通道”(污染区、潜在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作⼈员通道)要求;
3、诊室内应当通风良好,选⽤独⽴空调;
4、机构出⼊⼝等显著位置有明显标识,引导发热患者抵达发热诊室就诊;
5、发热诊室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独⽴或临时隔离留观(室)区域;
6、有条件的可分设候诊区、室、检验室、药房等;
7、应当为发热患者设置独⽴卫⽣间;
8、配备的设施设备应当满⾜诊室实际功能,包括办公设备、诊疗设备、防护设备及消毒设备等,设施设备应当耐腐蚀、⽅便消毒;
9、防护设备应当有⼀定的储备量。
(四)⼈员要求
发热诊室配备的医护⼈员应当熟练掌握传染病的诊断、、防护、转运、隔离及消毒等技能,并经过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技能培训。
(五)感染防控要求
1、设置发热诊室的基层医疗卫⽣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健全感染防控制度,做好发热诊室的消毒、隔离;
2、医务⼈员落实标准预防措施,加强医疗废物管理,严防机构内的感染传播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