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依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心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确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实行党中心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长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探讨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动管办分别,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供应主体多元化、供应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
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限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峻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书目。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务的预防限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务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动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运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加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平安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限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方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国家卫健委主页(八)负责安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
警,探讨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安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动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心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安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坚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众供应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意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限制重大疾病工作,主动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意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动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长、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众倾斜。三是更加注意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动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动管办分别,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供应主体多元化
、供应
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探讨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养、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连接,参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状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料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询问机制,探讨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探讨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担当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动、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担当老年人福利和特别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务应急工作,编制国境
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书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务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务通报沟通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平安风险监测安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平安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觉食品可能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马上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并刚好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担心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马上实行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觉须要进行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的,应当刚好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连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动改革,提高医疗资源运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务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