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广播电视大学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根据省教育厅颁发的<<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我校五年制大专(高职)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学籍,其效力开始于教育行政部门所确认的学生取得学籍的日期,结束于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的日期。学生必须具有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籍,方能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历。
      第三条 学生受取消学籍的处分后,其学籍无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右书,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病假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两周),无正当理由逾期超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市、县电大及教学班应按录取新生名册和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规定的市校、专业代码编制学号,填写有关表格。各市电大要根据录取新生名册进行认真审核,于入学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到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注册并领取学生学籍卡。新生注册有关表格均由市电大盖章。
      第六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各县电大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生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校学籍。复查结束后,各市电大于每年11月底前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按教学班填报省电大职业技术学院(一式两份)和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并由省电大统一向省级教育厅行政部
门上报备案。
      第七条 经复查发现在政治、文化等方面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经查实确属徇私舞弊入学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发理患有传染性疾病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其它疾病,经指定的市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报省电大备案,可回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复查确认病愈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和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各市电大应及时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电大备案,并由省电大报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经注册的在籍学生,由各市、县电大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的内容包括新生录取材料、学籍卡、在学期间的学年操行评定及其专项奖励记录和毕业生登记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由学生所在市、县电大管理。学生转学、毕业时,学籍档案随转。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持学生证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注册手续,学校应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因故不能如期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且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十一条
      学业管理,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办法,并逐步向完全学分制过渡。学分计算方法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即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完某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是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其考核成绩应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包括理论课和实践课)均应考核。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分为3—5门,最多不超过5门。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记分方式评定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所进行的实践课,包括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均应按省校制定的有关技能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其考核成绩采用五年制(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记分方式。
      第十五条
      学期考核成绩的评定办法:原则上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学生年学课
程的考核均须取得60分(或及格)以上的成绩方可取得相应的学分。学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均应填在学生学籍卡中,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江苏教育厅
      第十六条
      学生操行评定,在前三年以<<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守则>>和<<江苏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细则>>为主要依据,在后两年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各教学班在每学年结束时,要对学生进行一次操行评定;毕业前,要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经所在学校签署意见。
第四章 课程的重修、补考、缓考和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补考。补考课程的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载在“补考”栏内。补考及格的课程给予相应的学分。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必须重修。补考、重修原则上折算平时成绩。经批准的缓考可视为正常考试。
      第十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教务部门批准后可安排一次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凡擅自缺考或缓考再次缺考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或协同舞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并视其情节严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所缺课程按照课程的管辖要求,由各级电大教务部门根据情况安排重修或补考。
      第二十条
      一学期中一门旷课时超过本课程总课时本分之一者,或作业、实习报告上交数少于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零分记载,并必须重修。所缺作业、实习实验报告经补做后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远程教育考试等形式学习了有关课程,并取得单科合格证,与所修的课程名称相同,经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凭有效的成绩证明,按照课程的管辖要求,由各级电大批准,该门课程可以免修、免考,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提前在校外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经市电大审核省电大批准,相应的实践课可以免修、免考,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不得申请免修。学生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并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市电大批准省电大备案,可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五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必修课累计有两门课程不及格,学校按学年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二年级结束时,必修课累计有五门课程(含五门、体育课除外)及以上不及格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级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
      对应届毕业生,各市电大应在毕业实习开始前审查其毕业实习资格,凡必修课累计有五门课程(体育课除外)不及格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8年。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条 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一般不转学。如确有原因需转学,经同类型转出、转入
学校及两校的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职教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 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 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宜一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 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级者。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应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五年制大专(高职)学生因故不能完成学业者,经市电大签署意见报省电大批准,允许转到本校或其他不中专的相应年级学习,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和省电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相关课程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七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经市电大批准,可准予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第三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因故需请假,一学期中累计请假超过三分之一者应予以停学。经本人申请,市电大批准,可保留学籍。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学习期间申请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工学交替,而申请停学者,须年满十六周岁,入学一年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
共同提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可予以停学。
      第三十九条 停学和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停学、休学期间,学校对其在外活动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后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1. 因病休学和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肢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停学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市电大批准,方可复学。
      2. 休学、停学期满未及时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复学资格 。
      3. 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也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二条 市电大批准学生休学、停学和复学,均应报学校主管部门、省电大和省教育厅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