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
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2012年)
一、实施目的
实施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项目,为研究生提供科研机会与条件,促进其开展系统、规范的科研训练,发挥创新优势,发掘创新潜能,提高学术研究能力和科学创新水平。
二、申报对象
1、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学术型在读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者;
2、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对象主要为博士研究生;
3、同等条件下,非定向、非自筹经费研究生以及撰写学位论文无相应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可优先申报;
4、已承担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者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1、申报者具有较好的科研素质与基本条件。
2、申报者所在学校、学科及其指导教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高校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3、项目选题或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或围绕重大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申报者具有浓厚的研究兴趣。申报项目应是研究生独立设计的课题,可以与学位论文选题一致,也可以与学位论文不同的选题。对与学位论文选题不一致的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者所在学校应通过组建跨学科导师组等措施,积极支持课题研究,切实加以指导。
4、项目设计科学、规范,论证客观、充分,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且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性的课题可优先申报。
5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人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江苏教育厅
四、项目管理
1、创新计划项目由符合申报对象要求的研究生申请、学科推荐、学校按限额申报,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审核批准后,立项公布。
2、立项项目分省立省资助和省立校资助两类,省立省资助项目按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类别,由省教育厅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培养单位应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配套,省立校资助项目由培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3、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委托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创新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包括配套经费和省立校资助项目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管理、项目进展的监督检查,以及结题总结工作等。
4、项目申请者承担项目研究课题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5、项目指导教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遵循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规律,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意见》(苏教科〔20121号)的要求,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通过项目实施对申请者进行严格规范的科研训练。
6、项目课题研究计划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导师(或导师组)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如项目承担者的指导教师调离本单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明确新的指导教师,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7、项目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批准:(1)不再是本单位研究生的;(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3)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其它不端行为的。对不如实报告情况的培养单位,取消其下一次申报创新计划项目的资格。
8、实行课题结题评价制度和承担项目情况总结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导师与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专家(其中一位须为校外专家;博士生项目至少有一位
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的评审意见,报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结题。培养单位于201212月向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书面报告本年度项目开展和结题情况,并作为2013年度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不定期对培养单位项目实施进展、结题工作进行抽查。
9、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和学位论文、申请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评价材料。
10、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消耗材料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对于创新计划项目研究中的突出创新成果,培养单位要以《成果要报》的形式,及时报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在“江苏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页上宣传报道。重
大研究成果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对于取得重要突破、重要发明和获得部、省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省教育厅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