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

    为了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省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登记注册办法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举办的招收0-6岁婴幼儿的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均应进行登记注册。
    二、登记注册机关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三、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准予注册:
    1. 单位举办的,举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中外合作办园,华侨或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合作办园(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具备学前教育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四、举办者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
    3。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
    4。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
    5.拟办园、所的场地证明;
    6。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建筑部门提供的房屋安全合格意见书;
    7.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8.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登记注册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县(市、区)登记注册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填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
江苏教育厅    3。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对申请者的办学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注册,发给《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在本办法施行之前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暂缓登记,限期整改,待符合条件后再予以登记注册,暂缓登记期间应停止招生;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登记注册机关责令其停办.
    七、在本办法施行之后新开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办,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凡不符合规定条件、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举办的,由负责登记注册的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举办等行政处罚.
    八、已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停办、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或确认手续,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因故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九、登记注册实行年审制。每年10—12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到发证机关办理年审手续.对年审不合格者,限期整改;连续两年年审不合格的,发证机关收回《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并发布公告。登记注册机关每三年换发《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
    十、《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江苏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由江苏省教育厅统一制发样表。
    十一、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附件:1、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2、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
附件一:
                江苏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
    一、园舍设备
    1.幼儿园(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以及影响采光的范围内设置幼儿园(班),并创设绿化、美化、儿童化的活动环境.
    2.幼儿园(班)应独立设置,与住宅楼、单位用房等相连的幼儿园(班),必须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幼儿园(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4.班班有活动室.活动室内空气流通,阳光充足,使用面积不少于人均3平方米。
    5.有与幼儿园(班)规模相适应的室外活动场地,其中共用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生均3平方米,绿化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方米,同时应配备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
    6.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开架的玩具橱、茶杯箱、毛巾架,有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
动的玩具(人均不少于3件)和图书(人均不少于5本),有必备的教具(积木、积塑和自制玩具)和教育设备(班班有三机一幕、风琴或钢琴等).以及保证幼儿教育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设备和用品。
    7.有值班室、晨检室、保健室(橱)、教职工办公室、教职工厕所等服务用房;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消毒柜;有配套的室内多功能活动室。寄宿制幼儿园(班)必须有幼儿专用、每人一床的独立寝室,有疾病隔离室、浴室、洗衣房、教职工值班室、家长接待室等。
    二、人员配备
    8。幼儿园(班)应当配备园长、教师、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和后勤人员。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全日制幼儿园1:6—1:7;寄宿制幼儿园平均1:4—1:5。所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幼儿园(班)工作人员应热教事业,热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胜任本职工作.
    10。园长应符合《全国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职责和岗位要求》
    11.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幼儿教育专业培训,取得《幼儿园教师专业合格证书》。
    12.保健人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
    13.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保育职业培训。
    14。幼儿园(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班)工作。
    三、办园经费
    15.幼儿园(班)的经费由主办者负责筹措。主办者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扩建、添置必要设备设施、为教师提供保障等稳定的经费来源.
    16。幼儿园(班)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招生和编班
    17.幼儿园(班)招收三周岁以上至入小学前的幼儿。
    18.幼儿在入园(班)之前,必须接受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19.编班人数:小班25-30人,中班30—35人,大班35—40人.
    20.幼儿园原则上按年龄分班,混合班按年龄分组.严禁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不得与小学生复式编班。
    五、园务管理
    21.幼儿园(班)要全面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22.幼儿园(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主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领导幼儿园(班)的工作。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民主决议。幼儿园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的环境,保证园长和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辞退园长和教师。
    23.幼儿园应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24.幼儿园幼儿的膳食经费必须建立专门帐户,严禁克扣幼儿伙食,收支平衡,并定期向家长公开帐目。幼儿园幼儿的膳食制作和用膳必须与工作人员分开。
    25.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26. 建立工作人员和幼儿名册,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做好统计报表工作.
附件二: 
                         江苏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