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
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文)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高职院校教师培训工作(2017-2020年)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师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以下简称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为省级培训项目,实践时间分为4周、12周、26周和52周四个类别。每年在全省高等职业院校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到国内外大中型企业,采取顶岗实践、跟岗实习、考察观摩、参与产品技术研发等相结合的形式,熟悉企业工作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术要求、用工标准等具体内容,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参与相关专业生产工艺编制、关键设备操作及管控、质量管理与控制,参与企业项目开发、产品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和课题研究。
第三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江苏省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省高职师培中心)负责具体管理。
二、推荐和选拔
第四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选派对象为全省高等职业院校青年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进取,锐意创新。
2.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教学科研能力。
3.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五条各高等职业院校根据选派条件,结合本校“双师型”教师培养规划,选派符合条件、有发展潜力和专业发展急需的教师作为推荐人选。
第六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时间分为4周、12周、26周和52周四个类别,原则上要求脱产进行。其中4周和12周的企业实践培训主要面向人文社科类专业教师,26周和52周的企业实践培训主要面向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师。
第七条接受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的单位由选派高职院校自主推荐,省高职师培中心对其进行资质审核。
第八条有意向参加企业实践培训的青年教师需填写《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同意,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高职师培中心。省高职师培中心将组织专家评审,报省教育厅审批后确定。
三、培养和考核
第九条接受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的单位应是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骨干企业或较有影响力的企业,注册资金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技术设备等方面优势明显,能为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提供较好的学习和工作条件。接受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给参加企业实践的青年教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实行导师负责制。接受单位应选派高级工程师或技术技能较强的人员担任导师。导师应具有指导青年教师企业实践的能力和水平,品德高尚、研发能力强,承担有能让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参与的科研项目或重大生产实践。
第十一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要深入企业生产实践,发现并了解企业生产和管理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利用专业理论知识与导师合作,帮助企业攻克难题,促进产学研合作,达到校企共赢。
第十二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派出前,选派学校和拟派人员须签订相关企业实践培训合同,合同中须明确培训目标、预期成果和考核方式,并以此作为企业实践培训结束时的考核依据;合同中还应约定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结束后回校工作目标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期间所取得的成果,包括发表论著和成果鉴定等,须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江苏省高职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资助”。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其中参加4周,12周和26周的企业实践的教师无需进行中期检查。
1.中期检查在企业实践期满六个月后进行,由选派高职院校管理部门负责。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中期检查表》,选派高职院校依据企业导师中期考核意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并报送省高职师培中心作为期满考核主要依据之一。
2.期满考核在访学研修期满后进行,由省高职师培中心中心组织,选派高职院校、实践企业协助完成。(1)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须按要求填写《江苏省高等职业院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结业考核表》,经企业导师、实践企业扎管理部门考核评估后,提交至选派高职院校人事管理部门。(2)选派高职院校管理部门依据培养协议书、研修任务书、中期检查情况、结业考核材料及成果材料等开展结业考核工作,选派高职院校应组织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考核评估,给出选派单位考核意见后报送至省高职师培中心。(3)省高职师培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选派高职院校提交的考核材料及考核意见进行审核,给出最终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颁发由省高职师培中心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选派高职院校应将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经历和相关考核材料记入相关档案,作为年度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
江苏教育厅第十六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期间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企业实践培训任务的,经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高职师培中心审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善后处理。
四、经费与管理
第十七条凡被确定为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人选者,省教育厅将给予培训4周项目5000元/人、12周项目1万元/人、26周项目2万元/人、52周项目3万元/人经费资助。资助经费核拨至选派学校,不足部分由选派学校补足。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在接受单位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差旅费由选派学校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不能正常结业、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青年教师,省教育厅和选派高职院校有权收回已向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支付的所有费用。
第十九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教师的日常管理由选派高职院校及实践企业扎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并定期向省高职师培中心通报检查情况。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青年教师,选派高职院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选派高职院校应为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学习环境,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福利、职务评聘等原则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一条各高职院校要把青年教师企业实践培训作为提高“双师型”教师培养的重要途径,人事师资管
理部门要加强管理,确保此项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