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的通知
江苏教育厅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21
【字 号】苏教师[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的通知
(苏教师〔2008〕4号)
各市教育局、语委,各高等学校:
  普通话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教学用语,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是教师必备的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教师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担任对外汉语教学的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语音教师和播音、主持、影视剧表演等专业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
  普通话水平测试时年满五十周岁的教师,提倡使用普通话,不适用以上规定。
  二、有关单位对已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未达到上述普通话等级标准规定的人员,应当区别情况组织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经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的人员,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相应等级证明。
  本通知发布之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