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7.07.24
江苏教育厅【字 号】苏价费〔2017〕135号
【施行日期】2017.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四所学校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批复
 
苏价费〔2017〕135号
 
南京工程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南京晓庄学院、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依据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精神,经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南京工程学院等4所学校,从2017年秋季学期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实行修订后的学分制收费管理,原在册学生的收费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
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1.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2.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2017年7月24日
 
附件1
 
修订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南京工程学院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南京晓庄学院
  南通大学杏林学院
 
附件2
 
有关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
  1、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3、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5、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6、南京晓庄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7、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8、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
 
南京工程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依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学分学费指按单位学分学费标准和所修课程的学分数为计算基础收取的费用,根据学生实际所修课程学分数按学期计收;专业学费指在规定的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缴纳的费用,根据学生所修专业按学年计收。单位学分学费标准和专业学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五条 学校按照简便易行、合理计费的原则,依据专业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分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并按照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结合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确定各专业基准学分,具体分为:四年制文科类专业150学分、四年制工科及艺术类专业160学分、五年制专业190学分、两年制专业70学分,各专业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在基准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计收学分学费;如专业最低毕业总学分超出基准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预缴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第一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分学费于每学期初按学生选择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专业学费于每学年初收取。具体收费方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