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迈上新台阶,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作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是指学校认定的哲学社会科学科研基地、团队、项目、论文、著作、智库类成果、获奖成果、创作类成果以及荣誉称号等。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对象是以扬州大学为第一承担(完成)单位、本校师生(包括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学生、校院特聘人员)为第一承担(完成)人所承担的项目、成果和获得的奖励。
第四条同时满足多个奖励条件的同一成果,按最高标准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章基地、团队和荣誉称号奖励与配套江苏教育厅
第五条基地(智库)建设奖励和经费配套
通过人文社科处组织申报、立项并接受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基地(智库),对基地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实施奖励,并对基地提供配套建设资金。
第六条获得教育部、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创新团队建设,分别奖励5万元和2万元,并按照要求配套科研经费。
第七条通过人文社科处申报并获得的人才项目、荣誉称号,经人文社科处认定,并报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其中,获得“江苏省社科名家”、“江苏省社科英才”称号,按照上级要求配套科研经费;获得国家艺术基金资助的青年艺术人才,视同部级人才项目,按照上级要求配套科研经费;受到国家艺术基金奖励的艺术家,视同部级荣誉称号。
第三章科研项目奖励与配套
第八条科研项目立项奖励与配套
1.通过人文社科处组织申报、立项的有关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及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其级别按照《扬州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2.本奖励与配套只适用于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通过计提科研津贴和绩效的办法实施奖励,具体办法按照《扬州大学哲学社
会科学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3.我校教职工主持的纵向科研项目,或参与主持的重大科研项目,或通过人才引进转入的高层次科研项目,按照以下标准实施奖励和经费配套。
表2:科研项目立项奖励和经费配套标准
第九条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项辅导奖励
人文社科处向全校教师征集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选题,教师提出选题、辅导其他教师申报并立项,则给予选题提供者每项2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所有获得学校奖励或配套的项目,如因主观原因而未能完成结项(含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则等额退还所发奖金和配套经费。
第四章科研论著类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中文期刊论文奖励
无论是发表在中文期刊还是外文期刊的论文,必须是学术论文,且字数应在3000字以上。
表3:中文期刊论文奖励标准
注:文献综述和学术类译文按照同类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其它会议综述和书评不在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外文期刊论文奖励
表4:外文期刊论文奖励标准(第一通讯作者署名单位)
注:扬州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收录的学术论文,按奖励标准的50%进行奖励;扬州大学为非通讯、非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并被收录的论文,按奖励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论文引用奖励
1.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和《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摘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