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指导意见
江苏省教育厅2004-6-25颁布  苏教基 [2004] 27 号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精神,促进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系的形成,完善我省中小学课程结构,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出本意见。
一、地方课程建设的指导思想
1.中小学地方课程建设,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增进学生对自然、社会、文化的理解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增进对地方经济文化的了解,加强正确价值观的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2.努力促进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学校课程形成相互协调的关系,增强课程的地方适应性,建设有江苏特的中小学课程体系。
3.遵循课程开发与建设的规律,体现课程改革的新理念,规范地方课程的开发、实施和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学习负担。
二、地方课程的内容
1.以国家基础教育课程结构为基础,根据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素质发展的需求,确定地方课程内容。我省中小学地方课程的内容主要包括三种类型:①新兴课程。新兴课程力求反映当代社会科技与人文科学的最新发展;②技术与实践性课程。技术与实践性课程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能够体现地方特;③地方文化课程。地方文化课程以较大的区域范围文化为基础,如吴文化、楚汉文化等,不限于现有的行政区划。
2.地方课程内容要充分体现区域性、综合性、实践性和多样性的特点。课程内容的安排以主题、单元或模块为主,不过分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逻辑的严密性。同一课程所包含的主题、单元或模块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以便于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性学习。
三、地方课程的开发
1.地方课程的开发要做到统一开发程序,规范开发行为,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
2.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负责受理并组织审批地方课程开发立项申请。凡符合课程开发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地方课程开发的立项申请。在提出立项申请时,须同时提交立项申请表、课程纲要及教师或学生用书的样章。
3.地方课程开发的具体项目应在课程内容的三个类型中选择。地方课程开发主要是制定课程纲要,开发供教师选择使用的参考用书以及以音像、软件、网络等为载体的课程资源。如确有必要,也可以开发供学生使用的学习用书。
4.立项申请通过审批后,申请单位或个人按批复要求开发课程,编写供教师或学生使用的教学用书。地方课程教学用书通过教育厅审查后,列入《江苏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向全省公布。
江苏教育厅5.鼓励不同单位和个人开发同一类型内容的地方课程,形成多种版本的教学用书,促进教学用书的多样化。
四、地方课程的实施
1.学校从学生需要和本校实际出发,在省教育厅公布的地方课程目录中自主选择课程与教学用书。
2.学校要依据省教育厅颁布的教学计划,综合分配和使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课时,保证地方课程的正常开设。除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外,各年级每学年的地方课程总量不超过32课时。
3.小学低年级原则上不设置地方课程,课程方案中“地方与学校课程”的课时主要由学校根据实际需要,用于组织学生开展各类活动。小学中高年级以上学生除劳动与技术教育、信息技术教育外,每学期最多选择一种地方课程。学校为学生选择的地方课程学习用书每学年不超过一本。
4.地方课程一般应以选修课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科研部门要加强对学校选择地方课程的指导。学校要保证学生在不同年级有机会学习多样化的、符合年龄特征的地方课程。
5.地方课程的实施要以实践体验、动手操作、研究探索和方法指导为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教师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习方式的转变。
6.地方课程的评价可以采用考核的方式,要注重对学生进行过程性评价,引导学校把教师评价、学生自我评价和集体评价结合起来,建立以操作、实验、报告、竞赛、作品展示、
集体交流等为主要形式的评价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提出具体要求,保证学生毕业时在地方课程学习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