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收费管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0.09.05
【字 号】苏价费[2010]305号
【施行日期】2010.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批复
(苏价费[2010]305号 2010年9月5日)
各有关学校:
  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苏教财 [2006]105号)精神,经审核你们申报的学分制收费方案,并征求部分老师和学生的意见,现就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11所学校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及学分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要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学分制收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做好学分制收费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告知学生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
教育厅印发的《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 [2006]57号、苏教财[2006]105号)执行。
  三、如遇课时和学分需作调整,其相应的学分制收费标准的调整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未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各有关学校应在发文后20日内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附件1: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校名单
  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南京农业大学
  3.中国药科大学
  4.中国矿业大学
  5.苏州科技学院
  6.常熟理工学院
  7.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
  8.南京理工大学泰州科技学院
  9.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10.苏州科技学院天平学院
  11.常熟理工学院虞山学院
  附件2: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为推进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价费[2006]319号、苏财综[2006]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0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本科生,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学费分为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
  第四条 结合我校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及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基准学分按180学分计,每学分学费标准为80元;每学年专业学费为标准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基准学分的学分学费,再除以专业标准学制。
  第五条 学生正常完成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即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高于基准学分的,超出的学分正常
修读免收学分学费。
  第六条 学生修读的总学分超过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超出的学分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三章 重修、副修及学籍异动收费
  第七条 对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按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八条 修读“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学生免收副修专业和第二专业的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九条 对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经批准需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按修读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标准学制年限缴纳了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条 学生提前修满学分毕业的,不再收取与该专业标准学制差额年份的专业学费 (以半年计)。
  第十一条 对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的不一致,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专业学费。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
第四章 退 费
  第十二条 学生对选定的修读课程有2周的试修读时间.,学生在试修读期间可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就学时间在课程课时一半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超过一半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的退还50%的专业学费。第二学期内批准的不退专业学费。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停学或参军的,参照退选课程和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休、停学期满复学,按随读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五条 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十六条 修读副修专业、第二专业和课程重修的学分学费单独收取。
  第十七条 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办理缓交手续的学生方可注册和选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各专业学分制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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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时 单位学总学分学 每学年专业总专业学总学费 
序号   专 业    要求总 分学费()  学费() 江苏教育厅费() │() 
             学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