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师法》内容解读
《医师法》是为了保护人民健康,规范医师执业行为,保障医师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的法规。2021年8月20日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历史沿革
01首次立法:《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起施行。该法共有六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
02第二次修改:2009年修正案审议通过。该法针对第四十条进行修订,将原条文“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03第三次修改:《医师法》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当日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有七章,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培训和考核;第五章保障措施(新增结构),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二、法条变化(重要新增)
01职业精神入法
《医师法》第三条: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医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医师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02医师节入法
《医师法》第五条规定: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03中医医师资格认证方式
《医师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师承/实践+推荐+省考。
04增加执业范围
《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中西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5多点执业入法,鼓励下沉基层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县管乡用,乡聘村用。
《医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
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
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一个地区+一点为主+多点备案。
《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06更大诊疗自主权
《医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07细化医生执业规范
《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中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二)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
(三)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
《医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
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08自愿急救服务免责
《医师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09报告义务
《医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一)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异常健康事件;
(二)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
(三)发现可能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的不良反应或者不良事件;
(四)发现假药或者劣药;
(五)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定期考核与提级监督考核
《医师法》第四十二规定:国家实行医师定期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第四十三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11疫情防控相关措施(机构配人两培训)
《医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中西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12不必要的检查和
《医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造成不良后果。
13终身禁业
《医师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14互联网+医疗
《医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15中西医结合如何结合
《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中医/西医+培训&考核合格=西医/中医技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