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解读第⼗五条
《中医药法》解读第⼗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员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员,由⾄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开业的⽅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政部门审核、发布。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医医师资格管理的规定
师承⽅式学习中医是中医药⼈才的传统培养⽅式,另外在民间还存在⼀些⼈虽未接受正规的中医教育,但经多年实践在中医药⽅⾯确有专长。这些⼈员由于都未接受系统的医学院校教育,没有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法参加⼀般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虑到这些⼈员的特殊情况,1998年通过的执业医师法规定,以师承⽅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
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另⾏制定。中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
2006年制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部令第52号)等有关⽂件,对师承⼈员和确有专长⼈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考试作了明确规定。上述规定对解决此类⼈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发挥了积极作⽤,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以师承⽅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的⼈员,虽然实践经验丰富,医术确有专长,但因为⽆法通过以基础理论为主要内容的医师资格考试,⽽⽆法取得医师资格。为进⼀步解决此类⼈员的医师资格问题,发挥他们的积极作⽤,引导和规范他们更好地提供中医药服务,本法在执业医师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步改⾰完善,确⽴了通过考核⽅式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制度。
本条第⼀款对中医医师资格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执业注册。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国家实⾏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其中,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具有下列条件之⼀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期满⼀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
具有⾼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作满⼆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作满五年的。具有⾼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期满⼀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申请个体⾏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续;未经批准,不得⾏医。
⼆是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在中医药法⽴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中医药有其独特理论和技术⽅法,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避免西医化。根据这⼀意见,中医药法增加相应规定,强调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本条第⼆款对以师承⽅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员的资格管理作了特别规定。
根据该款规定,⼀是以师承⽅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员,由⾄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制定本款规定的初衷是为解决此类⼈员合法⾏医资质,缓解当地特别是基层中医药⼈
才短缺问题,更好地为当地众提供中医药服务,此类⼈员可以通过考核的⽅式,⽽⽆需通过国家统⼀考试即可取得医师资格,这是对本条第⼀款的例外规定。
⼆是此类⼈员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按照考核内容进⾏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开业的⽅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这⾥强调,此类⼈员应当按照考核的内容,即⼀定的专长,进⾏执业注册,并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就只能注册中医正⾻,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注册和执业。此外,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申请个体⾏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根据该款规定,此类⼈员按照考核内容进⾏执业注册后,即可以个⼈开业的⽅式从事中医医疗活动,⽆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三是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法的安全风险拟订此类⼈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政部门审核、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