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
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出师考核
第六条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八条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中医执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