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选调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拓宽通过基层实践锻炼培养领导人才的途径,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培养,促进选调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工作的若干意见》(粤组字[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选调生,是指经市组织(人事)部门选拔调配到辖区内乡镇(街道)机关工作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三条  开展选调生工作是加强乡镇(街道)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各级机关培养和输送高素质人才,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选调生工作遵循按需选调、竞争择优、结构合理、基层锻炼、动态管理、注重使用
的原则。
第五条  选调生工作要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采取多种办法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第二章  选调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选调对象为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德端正,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勤奋好学,成绩优良,具有一定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有志于从事党政工作,服从组织安排,自愿到基层艰苦环境锻炼;
(四)大学本科毕业生不超过28周岁,研究生不超过30周岁。
(五)身体、心理健康。
第三章  选调方法与步骤
国家公务员选调生条件第八条  根据全市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县(市、区)意见,确定每年需要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数量、专业、条件等,纳入年度全市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计划,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试录用选调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本人自愿报名或院校(单位)党组织推荐的办法,由市组织(人事)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经过笔试、面试、组织考察、体检和公示等程序,择优录用。
第十条  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选调生,具有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选调生的分配与安置
第十一条  选调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市委组织部制定派遣到县(市、区)工作的计划并通知相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接收任务拟订选调生分配工作方案并呈报市委组织部审核;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做好选调生的接收和管理
工作。
第十二条  选调生的分配安置要适当考虑个人专业和特长以及工作需要。对外省或外地籍的选调生要尽量安排到交通较便利、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街道)工作。
第十三条  选调生的档案经市委组织部审查后,连同录用审批材料一起递转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并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接收选调生的单位要及时帮助选调生办理任职、工资、社会保险、组织关系递转等手续,并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选调生,按招考时公告的职位任职定级。
第五章  选调生的培养教育
第十六条  做好岗前培训。选调生上岗前,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的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有关规定;省情市情、选调生成长经验介绍以及参加基层工作应注意的问题等。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也要采取一定形式,做好选调生的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联络。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建立选调生培养专人联络制度,相关乡镇(街道)要落实一名综合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基层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做好选调生的“传、帮、带”工作,确保选调生招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十八条  重视思想教育。选调生所在单位的领导要注重与选调生谈心,及时掌握选调生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使他们热爱基层、安心基层、服务基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