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卷三(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22 (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 依法治国要求树立法律权威,依法办事,因此在民事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各方主体都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违背了相关法律?(2014年卷三第36题)
A.法院主动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启动再审
B.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C.法院为下落不明的被告指定代理人参加调解
D.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
正确答案:C         
解析:选项A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调解书,法院有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不违背法律规定。选项B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诉讼外调解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所谓诉讼外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第三方的组织下,就民事纠纷进行协商,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民事纠纷协议的行为。诉讼外调解主要有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和行政调解。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行政调解。因此,派出所民警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规定。选项C错误。符合题意,当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法院调解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而当事人自愿则指无论是法院的调解活动的进行还是调解协议的形成,都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愿意调解,法院擅自为被告人指定代理人进行调解的行为,违背了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法律规定。选项D正确。但不符合题意,不当选。根据《人民调解法》第2条和第17条规定可知,人民调解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也可以基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权而主动开启。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之间的民间纠纷,但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则不得调解。            知识模块:导论           
                           
2.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年卷三第43题)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正确答案:B         
解析: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诉讼系属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也即反诉是独立的诉,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的否定。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
同无效”构成反请求。选项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对原告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的否定,被告曹某并没有向法院提出自己独立的诉讼请求权。同样选项D曹某主张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是对原告刘某诉讼请求的阻却事由,属于抗辩,并不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不构成反诉。选项B当选,被告曹某向法院主张与原告刘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可以作为独立诉讼请求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所以在本诉系属中可能构成反诉。            知识模块:导论           
                           
3. 某区法院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某饭店食物中毒纠纷一案。审前,法院书面告知许某合议庭由审判员甲、乙和人民陪审员丙组成时,许某未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后,许某始知人民陪审员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遂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的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36题)
A.许某可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
B.法院对回避申请作出决定前,丙不停止参与本案审理
C.应由审判长决定丙是否应回避
D.法院作出回避决定后,许某可对此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A         
解析: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案的审理活动或其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选项A正确。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本案中审判人员丙的亲兄弟是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属于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属于回避情形,当事人原告许某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许某在知道丙与被告法定代表人是亲兄弟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合法有据的。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民陪审员丙在法院作出对其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非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由于本案未出现紧急情况,故丙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审理。选项C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丙是人民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应当
由院长决定,而非审判长决定。选项D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回避决定(通常指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只能采取申请复议一次的救济方式,而不能上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只有判决和裁定,决定不能上诉。而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法院采用的决定这种裁判处理形式,故不能对不服回避申请的决定提出上诉。            知识模块:总论           
                           
4.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据此,法院和法官应在民事审判中遵守诉讼程序,履行释明义务。下列哪一审判行为符合执法为民的要求?(2013年卷三第36题)
A.在李某诉赵某的欠款纠纷中,法官向赵某释明诉讼时效,建议赵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B.在张某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法官依职权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C.在杜某诉阎某的离婚案件中,法官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D.在罗某诉华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官主动走访现场,进行勘察,并据此支持了罗某的请求
正确答案:C         
解析: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等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都必须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愿望,体现广大人民的情感与要求,切实维护人民众的正当利益,为人民众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的经济、社会、文化活动,合理地追求生存和生活状态的改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法官的释明权,是指为了明确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和事实,而促进当事人充分陈述或指挥其举证的诉讼指挥权。选项A错误。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法官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就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阐明和建议,这违反了法定程序,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选项B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的案件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必须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而不得依法院职权。选项中的法官违反了法律规定,不是执法为民的体现。选项C正确。根据《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法院在审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离婚案件时,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所以该法官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体现了执法为民的要求。选项D错误。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限于:(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因此,D选项所述情形并不属于上述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是错误的。            知识模块:总论           
                           
5.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
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对黎明丽要求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年卷三第97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