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店铺司法考试⽹为您整理带来了:“2016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司法考试商法是司法考试三卷重点考查的科⽬之⼀,商法的考题通常会与我们社会中的⼀些事例联系起来。那么关于商法的重点知识点你记住了多少?做做试题巩固⼀下吧,希望对你有帮助!
  王某、张某、⽥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成⽴绿园商贸中⼼(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不⾜,经合伙⼈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效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六条第⼆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决定,可以委托⼀个或者数个合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执⾏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据此可知,合伙⼈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2)2014年1⽉,⽥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故⽥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
  C.就⽥某的签约⾏为所产⽣的债务,王某⽆须承担⽆限连带责任
  D.就⽥某的签约⾏为所产⽣的债务,朱某须承担⽆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某是合伙事务执⾏⼈之⼀,其享有对外签约权,其对外签约⽆须征得朱某的同意。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合伙⼈分别执⾏合伙事务的,执⾏事务合伙⼈可以对其他合伙⼈执⾏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如果发⽣争议,依照本法第三⼗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可知,朱某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但⽥某已经签约的,朱某的异议并不影响合同的效⼒。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条第⼆款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组成,合伙⼈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某、朱某均是该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他们均应对⽥某签约⾏为所产⽣的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3)2014年4⽉,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刘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四个⽉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朱某亏损不能还债。关于刘某对朱某实现债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可代位⾏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可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
  C.可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强制执⾏
  D.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伙⼈发⽣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使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选项B、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合伙⼈的⾃有财产不⾜清偿其与合伙企业⽆关的债务的,该合伙⼈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于清偿;债权⼈也可以依法请求⼈商法院强制执⾏该合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于清偿。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四⼗⼆条第⼆款规定,⼈商法院强制执⾏合伙⼈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其他合伙⼈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未购买,⼜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的,依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为该合伙⼈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据此可知,其他合伙⼈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刘某对朱某的合伙份额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88.甲县的葛某和⼄县的许某分别拥有位于丙县的云峰公司50%的股份。后由于⼆⼈经营理念不合,已连续四年未召开股东会,⽆法形成股东会决议。许某遂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并在法院受理后申请保全公司的主要资产(位于丁县的⼀块⼟地的使⽤权)。
  请回答第95-97题。
  1)关于本案当事⼈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许某是原告
  B.葛某是被告
  C.云峰公司可以是⽆独⽴请求权第三⼈
  D.云峰公司可以是有独⽴请求权第三⼈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并提起诉讼的,⼈商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原告
坚持不予变更的,⼈商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据此可知,在许某提起的解散公司的诉讼中,许某是原告,云峰公司是被告,葛某为第三⼈。
  2)依据法律,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县法院
  B.⼄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第⼆⼗四条第⼀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商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商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商法院管辖。据此可知,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丙县法院。
  3)关于许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是给付之诉,法院可作出保全裁定
  B.本案是变更之诉,法院不可作出保全裁定
  C.许某在申请保全时应提供担保
  D.如果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将影响云峰公司的正常经营,应驳回保全申请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公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商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商法院可予以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