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真题详解
(卷四)
提示:本试卷为简答题、案例分析题、阐述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本题20分)
  材料:1840年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战争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当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启动。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60年来,随着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伟大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当代化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为建设目的,历经曲折考验,获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当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进一步,形成了以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主线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当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结识。
  答题规定
  1.观点对的,表述完整、精确;
  2.不少于400字。
  参照答案要点:
  1.当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当代化发展进程(法当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当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当代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当代化具备复杂性和长期性;
  3.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动核心历史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基本,是指引国内建设法治国家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办法,具备重大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历史影响。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以为必定有钱,便建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咱们可以偷或者抢她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去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得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否则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到了丙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办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办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行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守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罪行。
  问题:
  请依照《刑法》关于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各种行为和有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解决意见,并简要阐明理由。
  参照答案:
  一、关于甲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行杀害丙行为,甲犯罪目是获得财物,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甲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成果加重犯,应合用升格法定刑。
  甲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钱财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一某些,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用强制办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才干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用强制办法后逃跑再归案,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二、关于乙行为定性   
  乙事先建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到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抢劫行为属于暂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以为乙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固然就不能对乙行为合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行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协助故意,也缺少协助行为,不成立协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办法,将丙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少传
授犯罪办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故意。乙去商场购物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属于冒用她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罪。
  【重要参照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解决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关于审理抢劫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三、(本题21分)
  案情:杨某被单位辞退,对单位领导极度不满,心存报复。一天,杨某纠集董某、樊某携带匕首闯至厂长贾某办公室,将贾某当场杀死。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某死刑,及时执行,判处董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樊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问题:
  1.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对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一审判决,中级法院和高档法院分别应当如何解决?
  2.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樊某提出上诉,高档法院应按什么程序解决对杨某、董某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3.如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董某、樊某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但贾某妻子对附带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档法院应按什么程序解决对杨某、董某一审判决?理由是什么?
  4.被告人杨某经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后,下级法院发现杨某也许另案犯有伤害罪,对杨某应当如何解决?
  参照答案:
  1.(1)对杨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档法院复核。高档法院批准判处死刑,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法院核准;不批准判处死刑,应当提审或发回重新审判。
  (2)对董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报请高档法院核准。高档法院批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以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局限性,应当裁定
发回原中级法院重新审判;以为原判量刑过重应当依法改判。
  (3)对樊某来说,中级法院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应当交付执行。
  2.高档法院应按二审程序对杨某、董某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理由是:杨某和董某、樊某系共同犯罪,一审法院进行了全案审理一并判决,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某些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解决。
  3.高档法院应按死刑复核程序解决对杨某、董某一审判决。理由是: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刑事某些与民事某些可以独立提出上诉,按最高法院解释,如果只对民事某些提出上诉,其效力不影响刑事某些效力,高档法院对杨某、董某死刑判决不合用二审程序,而应按死刑复核程序解决。
  4.下级法院应当停止执行,并且及时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
  【重要参照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关于合用停止执行死
刑程序关于问题规定》
  四、(本题22分)
  案情:11日,甲与乙口头商定,甲承租乙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规定乙进行维修,乙以为在订立合同步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批准承租,故当前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到朋友开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旧瓦片,同步按照甲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更换瓦片大概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种月,乙不知情。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浮现大面积漏水,导致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本来,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在
戊向乙出示了甲亲笔承诺后,乙批准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1.甲乙之间租赁合同期限如何拟定?理由是什么?如乙欲解除与甲租赁合同,应如何行使权利?
  2.别墅维修及费用承担问题应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3.甲丁之间存有什么法律关系?其内容和合用规则如何?摔伤工人医药费用、损失应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解决?理由是什么?
  5.甲与否有权祈求乙补偿因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权利?理由是什么?
  参照答案:
  1.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半年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告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规定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承担。
  (2)甲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必要费用。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范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合用《合同法》总则有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她法律最相类似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合用赠与合同规则,完毕工作问题合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由于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承担补偿责任。
  4.乙可以规定甲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批准,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她物,出租人可以规定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补偿损失。
  5.无权。导致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因素,乙无过错,因而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承租使用权。由于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与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祈求戊返还原物。由于丙依照《合同法》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祈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重要参照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补偿案件合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