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真题及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每题1分。
1.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了6万元赔偿费,商定待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到权利人,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薛某是义务人,但无对应权利人,让薛某承担赔偿义务,违反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B.交警大队未受损失而保有6万元,形成不当得利,应予退还
C.交警大队代收6万元,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与薛某形成合法有效的行政法律关系,无须退还
D.如确实未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
【答案】D
【考点】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行政法律关系;无主财产的归属【解析】D项,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A项,有两点错误:①6万元赔偿费归属于依法享有继承权利的继承人,本案中虽然未到权利人,但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缺失;②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是指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权利人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与是否有对应权利人无关。
B项,《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一方取得财产利益;②一方
受有损失;③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④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本题中,交警大队只是代收6万元,并未取得财产利益,赔偿费权利人未受损失,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行为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往往以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本题中,交警大队实际上有两个行为:①确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归属,这是行政行为;②代收赔偿费并商定转交,这不是行政主体通过行政程序所作出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不会产生行政法律关系。
2.张某和李某达成收养协议,约定由李某收养张某6岁的孩子小张;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了登记手续,张某依约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李某收养小张1年后,因小张殴打他人赔偿了1万元,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协议并要求张某赔偿该1万元。张某同意解除但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张某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B.李某应对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C.张某应赔偿李某1万元
D.李某应返还不当得利
【答案】D
【考点】收养的解除及其效果;不当得利
【解析】D项,收养协议解除后,李某收取的10万元丧失了法律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A项,《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因此,李某,张某在小张不满10周岁时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B项,违约责任调整的是侵犯财产关系应承担的责任,而收养关系属于身份关系,收养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故不会产生违约责任。
C项,《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可知,李某在收养小张期间,应尽到生父母养育子女的监护义务,对养子小张的赔偿行为在其无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予以赔偿,故不得要求张某赔偿李某。
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前者印制的标准格式《货运代理合同》上盖章。《货运代理合同》第四条约定:“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对乙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在合同尾部签字。后双方发生纠纷,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要求此时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蓝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李蓝拒绝承担连带责任的抗辩事由,下列哪一表述能够成立?()
A.第四条为无效格式条款
B.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在第四条处签字
C.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仅代表乙公司的行为
D.李蓝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答案】D
【考点】格式条款的无效;合同成立;合同的相对性
【解析】D项,李蓝并未签字,系李红个人签字,故甲公司只能主张李红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能主张李蓝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现。
A项,《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本案中第四条的约定不属于上述情形,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设定亦不违反公平原则。
B项,《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默认同意该合同所有规定,而非要在个别条款处签字才可生效。
C项,此时,李红签字的行为具有两层法律含义。第一是李红自己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代表公司订立了一个合同。第二是李红以自己的身份订立了一个合同。而该项仅主张李红签字行为的第一层法律含义而忽视第二层法律含义是错误的。
4.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归甲公司所有
B.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应按比例退还员工
D.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
【答案】D
【考点】赠与合同
【解析】D项,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赠与合同行为。20万元系捐款,赠与的款项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特定的性质,即用于救治宗某。并且甲公司将捐款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而非交付与宗某,应该理解为公司公益事业专门设立的,而非是针对宗某所特有的。故其死亡后,不应由其继承人继承,而是继续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
A项,甲公司作为募捐人对所捐款项仅享有占有、使用和监督等权利,不享有所有权。
B项,员工捐款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宗某尿毒症,当宗某死亡后,捐赠人的特定捐赠目的因失去(第三人—受益人)载体而消除,募捐合同的权利义务亦随之消灭。甲公司是捐赠人的代表(理)人。根据民法理论,赠与财产自实际交付后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由于宗某未收到剩余善款,故此款不属宗某生前个人财产,不能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项,《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因此,赠与财产不可无故收回退还赠与人。
5.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
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偿还甲公司3万元
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
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
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
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表明其丧失了10万元的时效利益
【答案】A
【考点】时效利益的放弃
【解析】AC两项,《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据此,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只是这10万元债务甲公司不能请求法院给予诉讼时效保护而已。《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时效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
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乙公司书面答复的效力在于其同意履行3万元的意思表示使对方的债权具有了法律效力,甲公司的债权在3万元范围内可以要求法院强制乙公司偿还;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无效的。
B项,《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为了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
D项,《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乙公司仅放弃了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
6.张某与李某共有一台机器,各占50%份额。双方共同将机器转卖获得10万元,约定张某和李某分别享有6万元和4万元。同时约定该10万元暂存李某账户,由其在3个月后返还给张某6万元。后该账户全部款项均被李某债权人王某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致李某不能按期返还张某款项。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B.李某构成违约,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C.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5万元
D.李某构成侵权,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6万元
【答案】B
【考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解析】AB两项,张某和李某之间就10万元暂存在李某处以及到期返还6万元存在约定,因此构成合同关系。《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