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泉政文〔2017〕64号
泉州人才市场网【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资利用
正文
 
泉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7〕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泉州市外资招商引资工作,提升利用外资水平,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产业导向
  (一)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落实国家、福建省对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措施,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及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泉州市传统产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5〕1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6〕165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6〕135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科技局、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人才办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资参与我市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5〕128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市政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委、水利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实行“单一窗口”,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落实即办事项清单,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商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回执由县(市、区)商务部门直接出具。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学习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营商环境建设经验,从企业开办、建设许可、信贷获得、纳税支付、合同履行等方面着手,逐一对照国际化标准,查弱项补短板。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创新成果,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构建便捷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工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整合政府、社会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积极指导,靠前服务,处理好招商和稳商的关系,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
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满足外资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进一步清理不规范涉企收费,管住“无形的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是有上下限规定的涉企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强化要素保障
  (八)加大金融服务
  1.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上市,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分中心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借款、公开发债和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等境内外融资方式,企业融资调回境内的资金实行意愿结汇。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外汇管理局、泉州银监分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大人才支持
  建立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在各项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入引才引智项目,宣传泉州人才“港湾计划”等各项人才政策。对外资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符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2017〕53号),享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委、公安局、人才办及税务部门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十)加大用地支持
  1.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鼓励外资向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县(市、区)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对鼓励类外资企业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金县(市、区)级分成部分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增资扩营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商务局、财政局、国土局、城乡规划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城乡规划局等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对外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可由项目所在县(市、区)给予扶持。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5.对实际使用外资规模占所在县(市、区)30%(含)以上的省级(以上)开发区,鼓励优先使用园区工业存量或闲置土地,涉及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指标确实无法满足的,积极协助向上争取追加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