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院关于引进人才若干规定
为了推动我校新一轮创业,实现“十一五”期间确定的通过教育部第二轮评估达到良好等级、申报硕士授予单位、申办泉州大学三大战略目标,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根据省市有关人才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师资队伍现状和发展态势,制定此规定。
一、引进人才对象和条件
  1、对象:人事关系正式调入我校的教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研究生。
2、基本条件: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业务能力强,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3、年龄要求:教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一般不超过50周岁(女教授一般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博士以及博士后出站人员一般不超过40周岁。以上人员中,个别学术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和学校紧缺专业的人才,其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
二、优惠政策和待遇
  1、教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安家费5万元(紧缺专业人员6万元),校内岗位绩效津贴每年2-3万元,配备电话一部,电脑一台,根据课题需要,配套科研经费5-10万元(文科减半),提供三室二厅住房,若购房一次性补贴12万元,服务期限5年。如果服务期限满10年后学校另外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2、博士研究生:安家费3万元(紧缺专业人员4万元),校内岗位绩效津贴享受副高职称待遇,配备电话一部,电脑一台,根据课题需要,配套科研经费5-10万元(文科减半),提供三室一厅住房,若购房一次性补贴8万元,服务期限5年。如果服务期限满10年后学校另外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5万元。
340周岁以下的副教授(具有硕士学位)
安家费1万元;提供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若购房者一次性补贴3万元;校内岗位绩效津贴每年1.5-2万元;根据课题需要,划拨一定的科研经费。
紧缺专业根据每年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
根据《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精神,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等省外各类引进高层次人才同时可享受福建省每月500元或500元以上不等的生活津贴。
引进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人子女户口可迁入我市。解决教授、副教授、博士配偶的工作调动。引进人才子女需要就学的,协调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在就近中小学学习。
三、工作机制
建立人事处主管、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引进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院两级的工作积极性,认真做好人才引进工作。
1、人事处主管:(1)起草有关引进人才的规划和相关政策等文件,报学校讨论同意后执行;(2)负责与省、市人事部门联系,办理引进人才的的有关手续;(3)代表学校发布人才需求信息,做好引进人才的宣传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兑现学校承诺的优惠条件;(5)确定经二级学院考察同意后的引进对象,上会研究同意后组织考核;(6)拟订协议,办理签约手续。
2、二级学院具体负责:(1)根据学校的规划和要求制定本学院人才引进计划,指定专人
负责引进人才的具体工作。广泛收集信息,广开渠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2)负责对拟引进人才的考察和评价。在全面了解考核的基础上,重点对拟引进对象的学术水平、学术成果、试讲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初步意见。具体考察办法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3)负责引进人才报到后需要办理的生活、工作等具体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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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各部门密切配合:(1)校办负责联系并解决引进人才子女择校就学的工作;(2)保卫处负责引进人才及其家属户口随迁及落户工作;(3)后勤管理处负责按规定安排引进人才的住房工作;(4)财务处负责发放引进人才安家费、住房补贴;(5)科研处负责审批引进人才科研配套经费。
  四、工作程序
1、每年十月份各二级学院根据需要制定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学校规划和要求制定学校总体计划,报学校审定。
2、对申请来校工作的相关人员,用人单位要尽快进行考察和考核。对经考核符合引进条件的人员,将学历证、学位证、职称证、教师资格证、荣誉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个人简历
、配偶情况以及其他能证明本人能力水平的业绩材料,连同考核的书面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人事处审核有关材料后,提出拟引进人员名单,并报学校研究审批。
4、学校确定引进对象后,人事处会同二级学院组织外调考核。
5、外调考核符合条件的引进人员,人事处与其签订有关协议、办理调入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负责落实相关事宜。
五、附则
  1、对引进的应届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经二级学院面试考察考核同意后,可由人事处直接与本人签署就业协议书,属在职调动人员,报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2、凡经人事部门通知来校面试的高级人才,由学校提供膳宿,并在录用正式上班后,报销面试的往返交通费和报到的单程交通费。
   3、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博士、硕士在我校的服务期为五年,凡未满服务期要求调动、
辞职、自费出国等要求的,须退回学校所给其本人的一切优惠待遇(住房、经费等),并交纳相应的补偿金。
  4、引进的人员违纪违法并受到相应处理的,则自受处理的下一个月起取消引进人才的各种津贴(补助)待遇。
  5、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泉州师范学院
二〇〇六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