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医科大学文件
首医大校字〔2007〕156号
首都医科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各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的有关规定(试行)》(修订稿)、《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婚育问题的说明(试行)》(修订稿)三个文件已经2007年7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7年7月13日修订)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经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一旦发现,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查实,研究生院提出意见,学校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开除其学籍。
  第四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县级(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下同)诊断为不宜在校学习,但一年内可以治愈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内无法治愈的,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中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应当将户口迁入首都医科大学;属原单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研究生和北京生源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  凡收费培养研究生必须办妥交费手续,方可报到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凡在册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以校历规定时间为准),按时到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无故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要
事先申请缓注,研究生未申请缓注或缓注申请未予批准逾期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注册结束后,各学院应及时核实未注册人员情况,并反馈给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及导师制定的培养计划,学习规定的课程并修满相应的学分,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临床训练和考核。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考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成绩评定,必修课、必选课70分合格,选修课60分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可选择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相应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有两门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博士研究生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合格者经补考或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做退学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见《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反考场纪律及作弊的处理规定》)。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本规定第四章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章  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转导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本校不能继续培养而需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首都医科大学转学申请表》,导师、研究所(室)、学科负责人及学院分管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并附有接收学校的接收函,报研究生院批准。经北京市教委及拟转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同时报教育部备案。
  (二)经外单位主管部门批准要求转入首都医科大学的研究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原就读学校属在京教育部重点院校;2、申请转入的专业应当与原培养专业属同二级学科专业。
  转学首先应当取得有关学院(研究所)批准,通过该专业导师考核合格后,由研究生院审核,报北京
市教委批准。
  (三)因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调整,导师招生学科专业名称发生改变,研究生培养专业名称可随之调整。
  (四)因导师出国、长期病休(一年以上)或调离首都医科大学系统等原因。研究生可在相同学科专业内变更导师,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
宁夏医科大学研究生院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变更导师或培养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及所在学院(研究所)的规章制度,参加教学、科研活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视情节轻重,按照《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请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研究生请假需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并经批准方为有效,否则作缺勤处理。
  (二)请假一周以内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以上四周以下,经导师同意,由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上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备案。超过一月者须报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审批。
  (三)研究生因公出差或假期在外遇特殊情况要延期返校,可用传真、书信请假,回校后一周内须补办手续,并提交必要的证明。
  (四)研究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者,超假时间作缺勤处理。
  (五)研究生请事假一学期累计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寒暑假由各学院(研究所)自行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进修、开会、出国留学等,按《首都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出国(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在学籍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特殊情况下延长在学期限(含休学)不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在校期间可休学2次,每次期限为半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医院诊断,因病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和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已婚女研究生在学期间怀孕三个月以上者。
  第二十条  凡休学的研究生,由本人填写《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休复学审批表》(因病休学者需附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相关检查材料),经导师、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满后未申请复学和休学满一学年仍不能复学的研究生,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户口在学校的不迁出,学
校保留其学籍。
  (二)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三)因患病休学者,其医疗费按《首都医科大学学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办理。
  (四)研究生休学期间,所有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五)因生育休学研究生的有关政策问题见《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婚育问题的说明(试行)》。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递交《首都医科大学研究生休复学审批表》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研究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由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学生办公室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研究生在学期间未能完成我校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培养计划执行的诸环节中导师及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二)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意外伤残以及其他不能再继续在校学习的疾病患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一学期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学者或者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应由本人、导师或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示,导师和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研究生院审核后,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同时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研究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
校,档案、户口退回生源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四)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定向、委培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者,参照《首都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首都医科大学实行研究生夏季(7月)、春季(1月)两次毕业,春季毕业生随下一年级就业派遣。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答辩资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答辩资格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习满一学年以上成绩合格,未达到结业要求的退学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而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八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五条  符合《首都医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处分者。
  (二)剽窃或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有等行为者。
  (三)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在校期间曾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学制,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为三年;硕博连读一般为五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位课程和学位论文者,经学校批准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超过二年(包括休学)。延长期间,学校停发普通奖学金,所需培养费用由导师与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时须填写由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各学院(研究所)研究生管理部门对研究生进行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等方面。
  第三十九条  本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