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9.10.26
【字 号】晋价行字[2009]264号
【施行日期】200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晋价行字[2009]264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财[2009]5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今年新增加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
  参照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办法,由各学校综合考虑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不高于本校2008年及以前已向省物价局备案的同类普通专业自筹经费研究生学费标准的原则提出意见(没有普通专业学术型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校,应参照当地其他院校同类专业的收费标准确定),报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同意后执行。
  各高校备案时须报送以下材料:1、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校研究生教育情况;全
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成本测算情况;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收费收入、支出及培养成本情况。2、《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收费标准备案表》(见附件)。
  二、高校为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具体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规定执行。
  三、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学年收取,严禁跨学年预收,借机高收费、乱收费。
  四、各高校要结合本校实际,采取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方式,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中遇到的经济困难,以顺利完成学业。
  五、各高校收到文件后,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本通知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有效期二学年。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表
  申报备案单位(盖章):
负责人姓名
经办人姓名
邮政编号
单位地址
专业名称
学校备案收费标准(元/年)
同意备案标准
研究生学费一览表
备案审核机关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审核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