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雷到了很多考⽣,政治性的论述题⼀向不太好答,但也不是洪⽔猛兽。多了解⼀下实事政治和法检系统关注的问题,对通过司考后的⼯作也很有帮助。以下是法检系统⼤学习⼤讨论中的相关问题。
  ⼀、坚持党的事业⾄上,牢牢把握法院⼯作的政治性
  1、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觉地服从党的领导。
  2、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主动地服务发展⼤局。
  3、忠诚党的事业,必须更加有⼒地维护稳定⼤局。
  ⼆、坚持⼈民利益⾄上,⽣动体现法院⼯作的⼈民性
  1、切实关注民⽣,追求司法和谐。
  通过司法和谐来关爱民⽣、保障民⽣,通过司法和谐来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民法院责任重⼤。谈及司法和谐,我们会联想到近年来法学界出现频率较⾼的⼀个词:和谐主义诉讼模式。和谐主义诉讼模式的本质在于尽可能减弱和消除当事⼈之间的冲突与对抗。在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之间是⼀种互动和协作的关系,诉讼是法官与当事⼈共同促进的作业。这种模式要求我们的法官不拘泥于成
⽂规则、条⽂条款,要充分考虑当事⼈对裁判的理解和接受程度,在作出判决时以⼀个理智正常的普通⼈⾓度,来观察和判断问题,来检视判决是否合法合理合情,使法意与民情相融,变“结案了事”为“案结事了”。
  2、落实为民举措,回应司法期待。
  有⼈对宋鱼⽔有这样⼀句评价:“她让⽼百姓抚摸到司法的温度”。这种温度可以温暖很多在社会⽭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使他们感到被重视。宋鱼⽔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司法不仅要有⼒度,⽽且要有温度;司法如果没有温度,就会缺少⼒度。因此,我们要不断强化法院的服务功能,从民众最急、最盼、最忧、最怨之处做起,努⼒做到程序和实体公正、过程透明、服务上乘,使当事⼈在法院的服务之中,不仅感知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且体味到⼀份热诚与尊重,使法律适⽤更有亲和⼒,更具⼈情味。坚持司法为民,满⾜⼈民众⽇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要求我们程度地发现客观真实,程度地追求实体公正,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要求我们进⼀步落实巡回审理、假⽇法庭等便民举措,尽可能减少⼈民接近司法的负担、困难或障碍,加⼤司法救助⼒度,决不能让困难众打不起官司。
  3、注重源头防范,压降涉诉信访。
  特殊敏感时期的涉诉信访维稳⼯作,必须重点重抓,投⼊⾜够的⼒量,积极做好稳控⼯作,确保不出
问题。但维稳⼯作更应当⽴⾜长远,通过建⽴健全长效机制,从维护众利益的⾼度,从保护众诉求的⾓度,从源头上加以压降。要充分发挥法院内部协调联动机制的作⽤,从⽴案、审理、审监和纪检监察等各环节,及时掌握当事⼈的思想动态,防范和及时防⽌当事⼈上访⾏为。要坚持开门接访,让当事⼈通过正当途径,表达⾃⼰的诉求。要建⽴涉诉信访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上访的案件要及时甄别。对裁判确有需要纠正的错误的,要及时通过再审程序予以纠正,防范事态的进⼀步扩⼤;对属于违法违纪情况的要及时查处,给当事⼈及时适当反馈;对当事⼈误解的,要启动“判后释疑”机制,及时消除当事⼈的疑惑。
  三、坚持宪法法律⾄上,充分彰显法院⼯作的法律性
  宪法法律⾄上是依法治国基本⽅略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的核⼼内容就是,确⽴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权威的标准。⼈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1、进⼀步优化法院管理,促进公正⾼效。
  2、进⼀步增强裁判公信⼒,维护司法权威。“威与信并⾏,德与法相济。”苏东坡此⾔虽与治国相关,却也同样适⽤于当代司法。司法权威来⾃何处?从根本上来说,它来源公众的信任。正义不是⼀件孤芳⾃赏的装饰品,民众在外部对它的理解、接受和认同决定着它是否是真实的正义。如果我们作
司法考试几年内通过出的判决缺少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司法的运⾏效果就会受到⼈们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司法过程中,在裁判⽅法上要准确把握司法认知规律,实现司法逻辑与司法经验的统⼀;在职能发挥上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实现司法判断与司法良知的统⼀。同时通过细化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防范⾃由裁量权的滥⽤,引导法官把握好⾃由裁量权这把“双刃剑”,⼒求使每⼀份判决都能得到包括当事⼈在内的⼤多数社会成员的认同,从⽽提升裁判的公信⼒,为司法赢得权威。
  3、进⼀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司法能⼒。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家孙晓楼先⽣就曾谈及法律职业⼈的合格标准问题,他认为法律⼈才⼀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改善法律;⼀定要有社会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法律;⼀定要有法律道德,才有资格来执⾏法律。对于当今的法官⽽⾔,法律学问、社会常识、法律道德仍是不可或缺的素质要求。要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要注重培养法官的法律思维能⼒和判断推理能⼒,提⾼判别是⾮的准确率;要充分发挥职业操守好、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年轻⼲警的“传、帮、带”作⽤,传承精神,传授技能,培养年轻法官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能⼒和做众⼯作的能⼒。
  坚持“三个⾄上”,⼈民法院必须把⾛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重要政治⽅向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民法院⾼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旗帜的重要体现,是实践“三个⾄上”的必然要求。
  (⼀)对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要充满⾃信和⾼度认同。
  (⼆)⾛中国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坚持中国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必须坚持党对⼈民法院⼯作的领导。
  2、必须坚持司法的⼈民性。司法的⼈民性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区别于西⽅资本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我国法治建设,⽆论是⽴法权还是司法权,都是属于⼈民的。⽴法是⼈民意志的体现,司法权是受⼈民委托来⾏使。我们⼀定要牢记司法权的本质和来源,真正从思想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执法,靠谁执法”的问题,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
  3、必须保障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坚持“三个⾄上”,⼈民法院必须把中国国情作为谋划⼯作的基本依据
  对国情的认识和把握既是思想路线问题,也是政治⽅向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坚持从国情出发,推进⼈民法院⼯作不断开创新的局⾯。
  要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法律⽂化传统。中华民族五千年⽂明蕴含着极为丰富的法律⽂化,产⽣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念,不少已经深深根植于民族的主体意识之中,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和司法⼯作产⽣着持久的影响。⽐如,我国传统法律⽂化中强
调“和为贵”、“定分⽌争”、“息事宁⼈”,追求社会关系、⼈际关系、邻⾥关系的和谐,民众遇有纠纷不愿意选择对簿公堂。这就要求我们在审判⼯作中尽量采取调解、和解的办法解决问题,特别是在当前⼈民内部⽭盾凸显、利益⽭盾突出的情况下,更要把化解⽭盾纠纷摆到重要位置。
  坚持“三个⾄上”,⼈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标追求
  (⼀)构建和谐社会,对⼈民法院司法理念提出了新要求。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公平正义的理念,充分运⽤司法⼿段定分⽌争,积极配合党委政府,解决⼈民众⽣产⽣活中的不平不公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缓解社会⽭盾。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调解优先??还要多做调解、和解和协商的⼯作,努⼒做到胜败皆服,案结事了。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宽严相济的理念,研究制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办法,防⽌⽚⾯强调从严和⽚⾯强调从宽两种倾向,既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从宽处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和免除刑事处罚的轻微犯罪⼈员,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既坐堂问案,⼜⾛向基层、深⼊众,主动为⼈民提供司法服务。
  (⼆)构建和谐社会,对⼈民法院提⾼司法⽔平提出了新要求。⼈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标,从更⾼起点、更⾼层次、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作。
  坚持“三个⾄上”,⼈民法院必须把严格公正⽂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作的⽣命线
  1.必须切实树⽴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的核⼼就是⼀个“公”字,没有公平就⽆正义可⾔。司法者必须出于公⼼,以党的利益、⼈民利益、国家利益为⾄⾼利益,以维护公平正义为⼰任。
  2.必须切实提⾼司法能⼒。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经济社会的转轨期,由此引发的各类新型、疑难纠纷逐年增多,这就要求我们办案必须考虑国家的⼤政策、⼤局势,⽴⾜于切实化解社会⽭盾,以提⾼做众⼯作的能⼒为核⼼,提⾼做好新形势下审判⼯作的能⼒,提⾼应对复杂问题和局⾯的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稳定。
  3.必须切实规范司法⾏为。在司法实践中,程序公正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更加受⼈关注;形象公正也常常超越实体公正的价值,公道正派、⾏为规范的法官形象更加受⼈尊重。司法⾏为是不是规范、司法程序是不是合法、法官品德是不是⾼尚,已经成为⼈民众认知司法公正的重要渠道和重要标准。为此,必须联系各⽅⾯的⼯作实际,严格规范司法⾏为,认真解决法官⾏为不规范、程序不公正、⾔⾏不⽂明等问题。
  4.必须切实恪守职业道德。法官的专业素质建设固然重要,但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问题在当前显得更为突出和迫切。⼀些枉法裁判的案件并不是因为法官业务不熟、专业不精。这些“问题”案件⽆⼀例外的是为利益、为⾦钱、为关系、为⼈情,根源总是出在思想和⼈品上,出在道德和操守上,丧失了公平正义的良知。每⼀个⼲警都要⾃觉加强道德修养,增强廉洁意识,做到秉公⽤权,廉洁司法,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5.必须切实改进司法作风。司法作风是⼈民法院严格公正⽂明司法的重要标尺,也是⼈民众肯定和认同⼈民法院⼯作的重要基础。要不断提⾼司法为民的⾃觉性,将深厚的众感情渗透在⽴案、接访、开庭、执⾏等每⼀个环节,将司法的过程转化为亲民、爱民、护民的具体实践。
  6.必须切实完善监督机制。要增强⾃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摆正加强监督与促进⼯作的关系。在法院外部,要全⾯贯彻分⼯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反对重配合、轻制约的做法,反对排斥监督的不良倾向;在法院内部,要整合审判⼯作监督⼒量,努⼒建⽴相互制衡、运转⾼效的审判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