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教学应警惕司考成败论陷阱
[ ]当前我国不少普通高校的法学本科教学存在司法成败论陷阱。司法考试通过率并不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的唯一指标。着眼于多元化的就业出路与形势,法学本科教学应以通识教育为主,注重学生法律思维与理念的培养,在课堂教学中可以优先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法教义学的思路促进其与司法考试目标的良性互动。为保证法学本科教学不偏离其正常轨道,还需要对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考试题型等进行相应改革。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学;司法考试;成败论;通识教育
一、司考成败论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
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许司法考试几年内通过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当年司法考试以来,全国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发生了世大的变化。对于大多数法学院所,其法学本科教学工作均被调整为以司法考试为中心。这一举措在一般本科院校,尤其是地方非重点院校表现得尤为突出。
针对这一重大改变,法学教育界曾产生过激烈的争论。其中,持肯定论的学者认为司法考试
和法学教育乃是一种互动关系,按照市场机制的基本原理,司法考试作为法科学生就业的前提性门槛,其巨大的现实需求和动力必然刺激作为供给的学校教育紧密围绕司法考试而进行。而与此相对,持否定论的学者则多认为虽然法学教育永远是国家司法考试的基础,但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仍属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司法考试绝不应当对正常的法学教育产生影响,否则法学教育将会成为应试教育的巨大悲哀。
虽然上述争论一直存在,但是受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以司法考试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还是获得了全国绝大多数高校的首肯,甚至还有部分院校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衡量其教师教学质量的唯一标准。从以上各学校的教学成效来看,虽然其存在如下优点,例如教师教学的针对性增强、教学内容更侧重于对小型案例的分析、提高毕业生就业率等等,但其存在诸多不足。
首先,司法考试不应是衡量法学本科教学水平的唯一甚至是主要标准。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问题上,通常认为法学教育目标价值应当是多元的,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它只是其中一元。具体来说,着眼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需要以及法学本科学生宽口径的就业渠道,例如除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性专门人才外,工农
商学兵等各条战线均需要培养法学专业毕业生,也正是因为此,在设计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时,必须将这种普遍性的教学需求纳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