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创造高分通过的捷径每日一练(2014.7.7)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司法考试几年内通过、李某因追索工资与所在公司发生争议,遂向律师咨询。该律师提供的下列哪些意见是合法的?( )
    A.解决该争议既可与公司协商,也可申请调解,还可直接申请仲裁
    B.应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
    C.如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则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得再起诉
    D.即使追索工资的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只要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仍可向法院起诉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选项B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选项D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友田劳务派遣公司(住所地为甲区)将李某派遣至金科公司(住所地为乙区)工作。在金科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向友田公司支付所有费用后,友田公司从李某的首月工资中扣减了500元,李某提出异议。对此争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友田公司作出扣减工资的决定,应就其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B.如此案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一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向法院起诉
    C.李某既可向甲区也可向乙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D.对于友田公司给李某造成的损害,友田公司和金科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选项B错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据此可知,对于小规模讨薪的仲裁,实行片面终局的原则,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对用人单位单方生效。
选项C正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据此可知,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乙区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甲区均有管辖权。
选项D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友田公司是用人单位,金科公司是用工单位,不适用该规定。
3、甲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某地块50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写字楼。土地使用权满3年时,甲公司将该地块的使用权转让给乙公司,但将该地块上已建成的一幢楼房留作自用。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如该楼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甲公司可只转让整幅地块的使用权而不转让该楼房
    B.甲公司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应由乙公司整体承受
    C.乙公司若要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取得原出让方的同意即可
    D.乙公司受让后,可以在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满46年之前申请续期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则。
选项A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据此可知,我国实行房地一体转让主义。
选项B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选项C错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选项D正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据此可知,甲公司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50年,已经使用了3年,那么乙公司受让后应当在其使用46年之前申请续期。
4、关于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入职条件与业内、业外行为的说法:①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②被辞退的司法人员不能担任律师和公证员;③王某是甲市中院的副院长,其子王二不能同时担任甲市乙县法院的审判员;④李法官利用业余时间提供有偿网络法律咨询,应受到惩戒;⑤刘检察官提出检察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应受到奖励;⑥张律师两年前因私自收费被,目前不能成为律所的设立人。对上述说法,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①⑤正确
    B.②④错误
    C.②⑤正确
    D.③⑥错误
多选题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第①种说法正确。《法官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检察官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据此可知,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完全相同。
第②种说法错误。《公证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注意辞退和开除公职是不同的。
第③种说法错误。《法官法》第十六条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据此可知,此时不属于任职回避的情形。
第④种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法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第⑤种说法正确。《检察官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检察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检察工作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对检察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四)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保护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有显著成绩的;(六)有其他功绩的。
第⑥种说法错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5、甲厂与工程师江某签订了保密协议。江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聘至同行业的乙厂,并帮助乙厂生产出与甲厂相同技术的发动机。甲厂认为保密义务理应包括竞业限制义务,江某不得到乙厂工作,乙厂和江某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关于此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
    A.如保密协议只约定保密义务,未约定支付保密费,则保密义务无约束力
    B.如双方未明确约定江某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则江某有权到乙厂工作
    C.如江某违反保密协议的要求,向乙厂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如乙厂能证明其未利诱江某披露甲厂的保密技术,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多选题
【正确答案】 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义务。
选项A错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成立时生效,是否支付保密费不影响合同效力。
选项B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合同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则没有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