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指导清单(2023.03)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1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拟定并执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2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3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4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5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
6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居(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其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7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居(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8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办理本社区(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9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三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七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
10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构反映居(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四川省人社厅《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1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居(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12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13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H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14
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村)民服务接受居(村)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5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居(村)务公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
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村务公开条例》
16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多民族居(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实施办法》第八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八条
17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开展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8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况下,其监护人不办理住院手续的,为患者办理住院手续;对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依据
19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六条
20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
21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推进基层平安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2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居民委员会按居民的居住状况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3
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四条
附件2
城乡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指导清单
序号
协助办理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
社会治安
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
协助开展禁毒防范和社区戒毒。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
3
协助开展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五条
4
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
6
协助做好暂住人口、流动人口信息登记
《四川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第四、六、七、八、十一、十二条
7
住房保障
协助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
国务院令《物业管理条例》
8
社区教育
协助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二条
9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
10
民政
协助开展社会救助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第五条
11
协助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进行日常管理服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12
协助镇(街道)受理高龄津贴、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公示;定期对特珠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工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七、三十八条
13
协助劝诫、制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序号
协助办理事项
具体工作内容
法律法规依据
14
民政
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