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热点问题汇总
1.对选择由扣缴义务⼈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变化,应如何处理?
答: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纳税⼈⾃⾏在远程端采集的,纳税⼈可先通过“个⼈所得税APP”或“⾃然⼈电⼦税务局”⽹页端⾃⾏更新,再通知扣缴义务⼈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由扣缴义务⼈在扣缴客户端采集的,可采⽤以下两种⽅法修改。
⽅法⼀:纳税⼈可填写《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提交给扣缴义务⼈,扣缴义务⼈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修改】按钮更新信息;
⽅法⼆:由纳税⼈通过“个⼈所得税APP”或“⾃然⼈电⼦税务局”⽹页端⾃⾏新增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再通知扣缴义务⼈在扣缴客户端中点击【下载更新】,下载最新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于何时办理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四条享受⼦⼥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赡养⽼⼈专项
附加扣除的纳税⼈,⾃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付⼯资、薪⾦所得的扣缴义务⼈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6⽉30⽇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资、薪⾦所得,并由扣缴义务⼈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专项附加扣除项⽬,⼀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只能选择从其中⼀处扣除。
享受⼤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由其在次年3⽉1⽇⾄6⽉30⽇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五条扣缴义务⼈办理⼯资、薪⾦所得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根据纳税⼈报送的《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为纳税⼈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年度中间更换⼯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应当⾃纳税⼈离职不再发放⼯资薪⾦所得的当⽉起,停⽌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第六条纳税⼈未取得⼯资、薪⾦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1⽇⾄6⽉30⽇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七条⼀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在扣缴义务⼈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付⼯资、薪⾦的扣缴义务⼈申请在剩余⽉份发放⼯资、薪⾦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1⽇⾄6⽉30⽇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3.⼦⼥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国务院关于印发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五条纳税⼈的⼦⼥接受全⽇制学历教育的相关⽀出,按照每个⼦⼥每⽉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学、初中教育)、⾼中阶段教育(普通⾼中、中等职业、技⼯教育)、⾼等教育(⼤学专科、⼤学本科、硕⼠研究⽣、博⼠研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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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满3岁⾄⼩学⼊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按本条第⼀款规定执⾏。
第六条⽗母可以选择由其中⼀⽅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七条纳税⼈⼦⼥在中国接受教育的,纳税⼈应当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
第七条纳税⼈⼦⼥在中国接受教育的,纳税⼈应当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母,是指⽣⽗母、继⽗母、养⽗母。本办法所称⼦⼥,是指婚⽣⼦⼥、⾮婚⽣⼦⼥、继⼦⼥、养⼦⼥。⽗母之外的其他⼈担任未成年⼈的监护⼈的,⽐照本办法规定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纳税⼈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年满3周岁当⽉⾄⼩学⼊学前⼀⽉。学历教育,为⼦⼥接受全⽇制学历教育⼊学的当⽉⾄全⽇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
……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第⼗⼆条纳税⼈享受⼦⼥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的姓名、⾝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时间、⼦⼥就读学校以及本⼈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例等信息。
纳税⼈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在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教育佐证资料。”
4.⼀个扣除年度中,同⼀⼦⼥因升学等原因接受不同教育阶段的全⽇制学历教育如何填写?
答:可以分两⾏,分别填写前后两个阶段的受教育情况。
5.残障⼉童接受的特殊教育,⽗母是否可以享受⼦⼥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特殊教育属于义务教育,同时拥有学籍,因此⽗母可以享受扣除。
6.丈夫婚前购买的⾸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是否可以扣除?
答:按照《暂⾏办法》规定,经夫妻双⽅约定,可以选择由夫妻中⼀⽅扣除,具体扣除⽅式在⼀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7.赡养⽼⼈的扣除主体、范围和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赡养⽼⼈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主体包括:⼀是负有赡养义务的所有⼦⼥。《婚姻法》规定:婚⽣
⼦⼥、⾮婚⽣⼦⼥、养⼦⼥、继⼦⼥有赡养扶助⽗母的义务。⼆是祖⽗母、外祖⽗母的⼦⼥均已经去世,负有赡养义务的孙⼦⼥、外孙⼦⼥。纳税⼈赡养年满60岁⽗母以及⼦⼥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祖⽗母、外祖⽗母的,可以享受扣除政策。
具体扣除标准为:(⼀)独⽣⼦⼥,按照每⽉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独⽣⼦⼥,应当与其兄弟妹分摊每⽉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扣除最⾼不得超过每⽉1000元。
8.⽗母均要满60岁还是只要⼀位满60岁即可享受扣除?
答:⽗母中有⼀位年满60周岁,纳税⼈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赡养⽼⼈专项附加扣除。
9.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法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九条纳税⼈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或者纸质报表等⽅式,向扣缴义务⼈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第⼆⼗条纳税⼈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纳税⼈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纳税⼈通过填写电⼦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将相关信息导⼊或者录⼊扣缴端软件,并在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式两份,纳税⼈和扣缴义务⼈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条纳税⼈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签字后,⼀份由纳税⼈留存备查,⼀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份退还纳税⼈留存备查,⼀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10.夫妻双⽅婚前都有住房贷款,婚后怎么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夫妻双⽅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的⾸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对各⾃购买的住房分别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式在⼀个年度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