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售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事项名称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二、事项类别
➢发起方式:纳税人
➢办结方式:即办
➢全省通办:是
➢网上办理:是
➢适用层级:县(市、区)级
➢最多跑一次:是
三、办理条件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指纳税人转让股改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股改复牌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纳税人转让新股限售股的,证券机构按照该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计算转让收入,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可以按照计算出的转让收入的15%确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以转让收入减去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预扣个人所得税的业务活动。
证券机构为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将已扣的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并报送《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可以采取预缴税款方式,也可以采取纳税保证金方式。
四、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第二十六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全文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全文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全文
五、办理材料
填报需知:
1.报送条件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必须报送。电子资料上传(适用于电子税务局办理)为未标注的,表示申请材料不通过电子税务局报送。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八、表证单书
1.A06239《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九、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报告的“扣缴税额合计”不作为
应征税款处理,而是作为应征代保管资金数据,在完成《限
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后进行“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业务办理,分纳税人开具《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同时给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开具有关缴款凭证。
2.扣缴义务人以预缴税款开工缴纳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如未汇总缴库的,在完成《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后开始“征收开票”业务办理,向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机关收现专用)》;如扣缴义务人缴纳税款通过税库银划款方式的,完成《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申报后开始“征收开票”业务办理,扣缴义务人(即证券机构)开具税收电子缴款书。
3.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额,办理退(补)税手续。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4.个人转让新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实际转让收入和植入证券结算系统的标的限售股成本原值,以实际转让收入减去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适用20%税率,直接计算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新上市公司在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确实无法提供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将不再接受新上市公司申报有关成本原值资料和鉴证报告,并按规定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个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以非交易过户方式办理应纳税未解禁限售股过户登记的,受让方所取得限售股的成本原值按照转让方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等材料确定的转让价格进行确定;如转让方证券账户为机构账户,在受让方再次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受让方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对于个人持有的新上市公司未解禁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至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但未能提供完税凭证等材料,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在受让方转让该限售股时,以其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其转让限售股的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限售股成本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税费。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5.纳税人发生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计算,
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6.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7.最多跑一次是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8.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本指南中提到的办理材料里未注明原件、复印件的均为原件,仅注明复印件的只需提供复印件,注明原件及复印件的,收取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