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2.12.03
∙【文 号】人办发[2002]102号
∙【施行日期】2002.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3年度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2002]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按照2003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工作安排,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定于2003年6月14日、15日举行。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 [2001] 164号)精神,为保证2003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人发[2000]462号、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规定的报告条件者,均可报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后)中选择报考的专业类别。凡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的专业代码在024至086之间(含024和086)的人员,在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二、新乡市人事考试中心网自2003年起,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凡符合护理专业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本专业的考试。
三、报名参加2003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取得相应学历的计算时间为2002年12月31日以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要求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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