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信息产业部
《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
豫人职〔 2004 3
各省辖市人事局、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3 39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人事厅、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负责全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工作,考试实施办公室设在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负责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具体考务工作,河南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负责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注册、登记,考试合格者人才库管理及负责考试培训工作。
  2003 年度原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考务善后工作,仍由原省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中心负责。
新乡市人事考试中心网  各省直辖市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参照省职责分工确定,并及时报省考试实施办公室备案。
  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划分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应用技术、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 5 个专业类别,并在各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级别设置;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3 个层次。
  三、凡申报参加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人员,均可根据自己的实际申请参加;通过考试并获得相应级别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相应专业岗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取得初级资格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取得中级资格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高级资格,可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
  四、考试合格人员须持省人事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信息产业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证书》和有关证件,到河南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注册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 3 个月内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五、 实行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初、中、高级计算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六、各地经省同意的原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报名点原则保留,作为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报名点,接受考生报名。各地及省直新设报名点需经当地考试实施管理机构及省考试实施办公室审核同意。各地考点设置由省考试实施办公室根据报考人数情况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安排。
  七、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是适应国家、省信息化建设的需要,规范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评价、使用工作,促进我省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各有关单位应予高度重视。各省辖市人事局、电子信息应用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密切配合,周密安排,严肃考风考纪,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要依法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八、自发文之日起,原下发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的文件规定即行废止。
  九、全省计算机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具体安排和要求,由省考试实施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另行发文。各地在考试实施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分别与下列单位联系:
省信息产业厅科技处(省考试实施办公室): 0371 —— 5582243
省人事厅职称处: 0371 —— 5909364
省人事考试中心: 0371 —— 6321982
河南电子信息应用教育中心: 0371 —— 5711104
附件:关于印发《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和《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       
                                              ○○ 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