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1.12
【字 号】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施行日期】2011.01.12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周清利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和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的精神和要求,并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和新的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在市政府令第50号的基础上,对我市原保留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下统称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清理和调整。经审核确认,我市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225项(见附件
1),继续实施的市级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26项(见附件2),共计251项。下放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29项(见附件3),暂停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4项(见附件4)。
  为保证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我市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今后依法增加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本决定未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核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或交给中介机构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做好衔接工作。
  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时落实到位,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项目都要进入同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解放思想,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
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实效。
  附件1:
继续实施的市级行政许可项目
(共225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项)
  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8项)
  1.新增和更新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
  依据:《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2.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
  依据:《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3.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企业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工业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的核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6.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审批
  依据:《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7.新建(改建、扩建) 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张店区教育局  8.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依据:《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三、市教育局(4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教师资格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3.高中段学校(含社会力量办学,普通中专、技校除外)的设立及变更名称、性质、层次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